私力救济对农民的权利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有其不足之处,那就是在对方当事人否定自己的义务或虽不否认但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方式的效力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下文对公力救济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私力救济的不足之处)。私力救济依靠的是村民个人或者其他一些私人性质的力量,这些力量没有很大的强制力,对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加以拒绝或对权利拥有者的行为进行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公力救济”的作用就彰显出来。
三 农民权利的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就是通过诉讼、法院调解以及行政复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笔者这里称之为“公力救济”主要因为农民是通过对国家司法权行政权的运用,借助于国家的权力来实现权利保障(当然有时国家会主动根据自己的权力对农民被遭受侵害的权益进行救济,本文对这方面不做具体讨论)。通过诉讼(打官司)来保障自己权利虽然不是农民通常认可的方式,但由于这是舆论上或社会整体观念上认为正常的途径,农民一般不会否认或坚决拒绝。与私力救济相比,对农民来说,这条路可以看做是次优选择。公力救济有很多私力救济所不具有的优点。
与传统的“厌诉”观念对应而生的是出现纠纷以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这样一种基本理念。西方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公力救济一直是主流,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中国传统的话语中,虽然强调社会的和谐有序,把“无讼”作为一种理想的追求目标,但是官方与民间却都认可法律是一种解决纠纷、调节社会的力量,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用来“定分止争”。中国现阶段,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广泛的法制宣传,法学教育的繁荣,法律在普通民众生活中作用的凸显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这一观念逐步得到认同和加强,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已逐渐被认为是很正常的事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村民之间纠纷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从以往较小的财产纠纷逐渐扩展到包括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在内的各种侵权纠纷。在很多的情况下,双方往往都有侵权行为,互相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这样民间调解或村民自己相互的协商有时就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在需要更多的技术性因素支持的情况下(如证据的保全与认定,债的确认等),私力救济的弱点更加明显。这时,通过寻求司法介入,对法律法规加以明确适用和运用诉讼中的技术、程序等,可以更清楚地理顺相互的关系。
公力救济有时还可以减少人情关系的影响。由于农村基本是一个熟人社会,这样在通过相互协商或第三方的调节进行解决纠纷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人际关系的影响。虽然这对人际关系起到保护作用,节约以后行为的成本,但这种作用同样可以带来不利的效果,那就是权利有时不能得到充分主张。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地陌生化,陌生化带来的结果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明确化。于是很多时候当事人愿意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听法院判决,该怎么着就怎么着”,而法院的结果又是容易得到双方认可的,所以可以减少一些麻烦。
公力救济有时效率也会比较高,比私力救济更快捷。如前所述,私力救济是比较便捷,主要利用已经形成的一些人际关系的影响来解决纠纷,但就像人际关系会带来权利不能充分主张的弊端一样,复杂的人际关系也同样会影响办事的效率。如果彼此都是很熟悉,同时又都不愿意谦让,针锋相对,那么问题反而变得更难以解决。这时反而不如进入法院打官司,如果法院没有受到太多外来因素的影响(普通农民给法院带来的影响其实是很小的),案件一般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得到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