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权利保护途径及其成因分析
王方玉;杨春福
【摘要】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农民是很值得关注的权利主体。中国农民保护自己的权利主要有三种方式: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灰色途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农民的私力救济。对于这些途径,本文将找出它们在中国存在的独特原因。同时还要认真对待它们,从法治的眼光对它们进行取舍和平衡。
【关键词】农民权利;保护途径;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灰色途径
【全文】
中国人口的大部分是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因此农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一个极重要的问题,不论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在西部偏远落后的山区。中国农民由于其自身经济状况、文化素质、地缘条件等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往往处于社会底层,那么农民怎么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便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主要探讨的就是农民有哪些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途径以及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对这些途径我们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
总的来说,农民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一是私力救济,或称为自己救济;二是公力救济;三是“灰色”途径。影响这些途径的主要因素有村民的观念、乡村自治组织建设、宗族问题、基层法院的作用等。中国农民在现代法制建设中需要克服的一个重大障碍便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的一些“本土”观念不仅对普通农民而且对村乡(镇)乃至县级的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都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历史的惯性常常超出了人们的想象。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新思想、新观念从表面上看已经冲击到了中国哪怕是最遥远的山村,但看着电视开着摩托的农民还是会去求神拜佛,农民解决的问题的习惯方式仍然借助于人情、亲友关系、宗族力量乃至一些黑暗势力。法律、国家的力量在农民的心中显得底气不足,中国农民要真正实现对自己权利的充分保护,实现从村民到公民的转变实乃有很长的路。
一 有关权利保护问题的基本理论
关于何为权利,学术界论者观点各异,[1]这里所指称的农民权利主要是指农民作为权利主体的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人身的各种利益(或者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等),以及这些利益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和保护。
农民作为小生产者,最基本的权利应该是其个体私有的财产所有权和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监督权等;人身权则主要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根据
宪法所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如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等。总之,从农民作为一类社会主体的角度来看,不仅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包括一些针对农业、农民特点所单独设立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拥有权利,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就应通过各种途径保障这些权利得到实现,使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因此,权利的保障措施就显得越发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