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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

论不安抗辩权


朱义全


【摘要】我国《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第68条、第69条中对其作了规定。但与传统大陆法不同的是,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吸收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大陆法和英美法日趋融合的时代潮流,但难免存在纰漏之处。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关键词】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法律效力;预期违约
【全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关系是最为大量的经济关系,而且这种商品交换是建立在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和权利独立的基础之上的。它不仅表现为大量的契约关系,而且更多是以契约来规范和约束。其中,双务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最为典型的表现,也是每时每刻重复发生的大量市场关系交易行为的高度抽象。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各项具体法律规范都体现了等价、公平的交易原则,也是维护交易秩序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但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交易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双务合同中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因此,法律规定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自己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抗当事人的不履约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双务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即抗辩制度,它是完善市场运行规则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一种对抗请求或者否认他人主张的权利。旨在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消灭。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对方,所以应以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在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都是使对方请求暂时不能行使的抗辩权。在性质上属延期的抗辩权。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本文仅就不安抗辩权做如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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