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既彰显了我国社会的传统美德,又体现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但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就是说,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有公证的以公证的为准,没有公证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笔者认为这一款欠考量,经不起论证和推究。它简单地以时间顺序为标准把最后立的遗嘱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过于草率和简单,经不起科学的检验,犯了以形式真实取代实质真实的形式主义错误。它并未准确地体现法实现社会正义的宗旨,往往会背离了社会公正,走向法所追求的价值的反面,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存在产生不和谐的社会关系的潜在可能,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和消极因素。如当前就出现有一些把遗产通过遗嘱留给宠物,留给情人等这些不健康的社会怪现象。
“意思自治”被视为民法“帝王规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缔结都必须满足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原则,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发生在民事法律范畴的行为,我国《
民法通则》沿用了传统的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摒弃了“无效的法律行为”一词,独创了“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表明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法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这种划分从本质上区别了民事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的性质,从而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行制度。[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这一规定可见表意的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不可或缺。这一要件也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要求。
三、表意真实应是遗嘱法理的圭臬
关于继承权的本质,从其起源和被继承人的角度考察,主要有家族本位说、死后抚养说、意思说、无主财产归属说四种见解。随着社会的发展演进,前两种已行将湮没,唯有后两种仍有人对其研究,而且也被各国的立法践行。但我国继承法基于当时特殊国情的影响,主要是物质文明程度低,长期处于短缺经济时代,遂采纳了死后抚养说。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成就,我国已告别短缺时代,需要抚养的仅仅是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一小部分人,死后抚养说在现实生活中已不能成为主要的法理依据。鉴于此,我国现行
继承法对继承权本质的理解,应确立以意思说为主,死后抚养说为辅的理念。[3]也有人认为就意思说而言,其实无论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是依据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决定其遗产归属的问题,“法定继承本质上乃是对被继承人处分其私有财产的意愿的最普遍、最一般的推定。也就是说,法定继承是‘推定的遗嘱’。”[4]也就是说,遗嘱继承直接地反映了被继承人的意愿,法定继承则是间接地反映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但任何时代的法律均摆脱不了法律为生活规则的体现的被动性特点,立法者需从生活中寻找法律的意蕴。于是,为了准确地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各国立法者首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对民众继承习惯调查研究,了解在一般情形下被继承人如何安排自己的财产,从而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进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