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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探析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探析


郭富青


【摘要】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作出有利于自身,但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定;也可以利用直接或间接任免高级经营者的人事权,支配经营者在面对收购时是否采取行动上,优先考虑其利益,漠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将目标公司置于被掠夺、蚕食的境地,少数股东则沦为被压榨、排挤的对象。为了公平地维护和实现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就必须使前者对后者承担诚信义务。虽然控股股东与董事的诚信义务在内容上均由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构成,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在不同的收购类型和各种具体的反收购行动中,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也各有所侧重。
【关键词】公司;收购;控股股东;诚信义务
【全文】
  在我国已经发生多起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采取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和其他种种手段转移上市公司的巨额财产,侵犯少数股东的恶性案件。例如,持有棱光实业35.5%股份的控制股东恒通集团公司在6年中,通过溢价出让资产、股权质押、担保等多种手段,先后从棱光实业转移8亿多资产,几乎将其财产掏尽,使其成为一个空壳。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更是处于同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严重冲突的状态,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衡平和调适这种利益冲突关系,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确保少数股东享有转让股份均等的获利机会,必须确立和落实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一、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角色定位
  (一)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界定
  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已达到控股额,并通过控股权实际控制公司经营活动的股东,或持股虽未达控股额,但可以结合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经营活动的股东。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只有持表决权股达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股总额的51%以上的股东,才能成为控股股东。但是,对于那些股权较分散的上市公司而言,控制公司根本无须51%以上的控股额,有时持有公司10%至20%的股份就足以实现控股。一家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多数表决权股,母公司自己虽不直接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但却能通过这种间接持股的方式,对另一家公司实施有效的实际控制。此外,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日益分离过程中,形成和发展了表决权分离的多种工具,致使持股虽未达控股地位者,借助表决权征集、表决权协议、表决权信托等手段,同样可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比如,德国的全能银行虽然持股非常普遍,但并非公司最大的股东,其持股小于非金融公司。银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形成,除了持股外,主要是借助于委托投票权 、担任监事、银行业务及共同参与制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1〕(P270~284)由此可见,持有股份是否达资本多数仅是认定控股股东的形式标准,股东对公司是否实施了现实的控制才是甄别是否构成控股股东的实质标准。在股票投资的实践中,往往有的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已达控股额,但却甘愿做不介入公司经营的消极大股东,许多机构投资者便是典型的例证。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所掌握之股权足以操纵他公司的选举者,为控制股东。宾西法尼亚州公司法则规定,一公司实际控制他公司的人事或经营者,为控制股东。美国法律协会起草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1.10条对控制股东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规制:一方面,认定通过自己或第三人持有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过半数者为控制股东;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形式标准,但实质上就公司之事业或发生问题的特定交易有行使支配权力事实时,也应被认定为支配股东。因此,股东自己或透过第三人,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5%以上者,推定该股东对公司事业的经营具有控制力。美国法学界认为,持有半数股权并非成为控制股东的绝对要件,是否有控制和从属关系,须透过现象看实质,如果一公司对他公司的控制达到使他公司处于代理人的地位,或沦为经营工具,即为控制股东。〔2〕公司集团内部“在商业意义上,如果一个公司享有任命另一公司多数董事会成员而控制了该公司的董事会时,那么,该公司就被认为是另一个公司的控股公司,而另一个公司则被认为是该公司的子公司。” 〔3〕(P 839)错误!链接无效。:本章所称的“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2)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的表决权或可以控制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3)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4)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除此而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1条还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1)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有相反证据除外;(2)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可见,我国对控股股东的认定同样坚持了持股数额与实际控制的统一。
  并非所有的公司均有控股股东,只有在那些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和股权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和封闭型公司中,才存在控股股东。而那些股权十分分散的公众公司,由于没有控股股东的存在,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在一个典型的美国上市公司里,没有任何一个单独的股东可以凭借其持有的股票对公司实施有效的控制,而即使一群股东集合起来通常也很难对公司的决策施加影响。例如,通用汽车公司的五个最大的股东(他们自己也是代表非常分散的小股东的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全部股票加起来还不到该公司股票的6%。所以,很长时间以来很多大公司的管理人员实际上都是自我任命、自我约束的。〔4〕(P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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