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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

  现在,各州制定法都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获得股东名册和查阅公司帐簿及记录。修正商业公司法条款的实质内涵作为示范为许多州所采纳。修正商业公司法所包含的条款界定了公司记录、股东查阅权、查阅范围和法院命令查阅的程序 。
  商业公司法修订版赋予任何股东有权以书面请求的形式在恰当的时间出于正当目的查阅检查公司帐簿和记录 。所谓正当目的是指与提出查阅要求的股东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目的 。如果公司拒绝股东的要求,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公司提供所需帐簿和记录的命令。 如果法院命令提供,公司必须证明其拒绝出于善意,或者必须支付股东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制定法是补充了判例法的股东查阅权而不是替代 。
   二、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股东查阅制度的发展
   特拉华州是美国公司司法制度的佼佼者〔3〕(P42)。其公司法典为全美国律师提供复杂法律服务所采用。特拉华州基层法院判决了美国大部分重要的公司法案例,无论是敌意兼并案件还是股东查阅权纠纷案件。特拉华州公司司法制度因此广为其他州的法院所效仿。
  然而,在二十世纪之交,是新泽西州,不是特拉华州,主导了公司执照市场。出于竞争,特拉华州于1899年基本一字不差地拷贝了新泽西州1896年修正法。〔4〕(P76)其中包括新泽西州法典的法定查阅权。
   1、1967年前的特拉华州股东查阅权
  1899年3月10日,特拉华州立法通过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第17节,现代特拉华州立法的前身。该法包括以下一条规范股东查阅公司股东分户帐簿或者说股东名册的条文:
  包含股东姓名或名称、地址、持股数量的股东分户帐簿的原始本或者复制本应当始终在该州的主营业地或主要办事处于通常营业时间向股东开放查阅。上述股东分户帐簿原始本或者复印本可以作为该州所有法院的证据 。
  尽管规范股东查阅权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有关条文在接下来的50年期间数次修改,但是该条文的语言基本保持不变一直到1967年法典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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