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

  现在,判例法的一般规则是商业公司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查阅和检查公司的帐簿和记录。然而,这项判例法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资格条件的权利,只有当股东具有正当目的,并于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才可行使查阅权。在判例法下正当目的被定义为“股东通过查阅来保护其利益的目的。”如特拉华州高等法院最近所述:“所要求的股东的目的的正当性通过该目的是否与作为股东的股东利益相关来衡量,即要求查阅的正当目的是指与诉请者作为股东的利益或和地位相适切的目的。”
  判例法的股东查阅权通过一系列司法形式来保障,具体包括:书面训令;强制令;审前查阅;或者发现后查阅。
   2、制定法查阅权的发展
  到了十八世纪,公司规模扩张、结构复杂,其股东数量增多而且分散。随着股东数量的迅速扩大、公司财务和生产的日益复杂,股东对于有关公司事务的可靠信息的需求相应扩大。股东越来越不可能参与公司的管理或者轻松地得知有关公司业务的内部情况。为了了解他们的投资情况,他们需要帮助来获取这种信息。于是,他们转向制定法上的公司法来得到那种帮助 。
  十八世纪早期,公司立法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两个方法:(1)宣告公司有权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2)要求公司向股东定期报告。尽管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中期,各州一致地没有提出有效的报告条件,但是州关于股东查阅权的公司立法十分有益。
  多年来,法院通过对制定法的解释要求股东查阅是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来限制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所谓正当目的其定义如判例法,一个与股东在公司的利益相关的目的 。这些限制引起了争议,经常导致漫长且耗费的诉讼。
  后来股东制定法上的查阅权变得不受限制。在十八世纪后期,州立法机构普遍制订并扩张了判例法上的查阅权不再规定条件。判例法规则的限制如善意和正当目的要求被认为过于苛刻。因此,新近立法赋予股东对公司帐簿和记录的绝对查阅权,无论其目的如何。到了十九世纪早期,许多州立法还对拒绝提供股东查阅的公司及其官员予以惩罚,即便股东的要求明显不合理。
  立法机构和法院赋予股东对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无限查阅权导致了不幸的后果。例如,商业竞争者会买入某一公司的股票来不当获得该公司信息或者敲诈他们的竞争对手。
  这些权利滥用引起了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立法反弹,立法回到了对股东查阅权的判例法上的限制 。一些州甚至超越判例法规则规定了有权查阅的股东资格,这些限制性条件包括要求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的股东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显名股票和必须持有该股票达到在要求查阅之前的最低时间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