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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

  我国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公司法》第32条、第110条)。但是,该规定过于粗略,在公司的运作实践以及公司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均缺乏可操作性。且股东查阅权的对象仅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扩大了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具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并赋予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和具体程序 。然而,一方面其关于查阅对象列举式的规定仍然不全面而造成对股东查阅权的片面限制,另一方面仅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有具体程序安排。因此,主体和对象的双重限制大大影响了公司股东查阅权的实现。笔者由此想到了公司法律制度比较成熟的美国,并对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历史演变进行了初步探索,以供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历史渊源
  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在于两个相关的法律原理:股东在公司的财产权和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的代理关系 。首先,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股东为了保护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有权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以获取信息。股东查阅权基于股东对公司资产和相关财产所具有的潜在的所有权,尽管这些财产法律上归属于公司。
  其次,查阅权也基于股东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关系:股东有权知晓他们的代理人怎样履行其义务。股东必须有办法查阅在公司官员和其他代理人控制下的帐簿和记录。无论从哪个角度,查阅权制度应当提供股东快捷和便宜的手段来获取监视管理层和联系其他股东所需的信息。
  1、股东查阅权的判例法渊源
  在十七世纪以前,公司严格地被视作为了股东利益而持有财产的受托人。随着现代公司在工业革命期间的发展,英国判例法开始承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用来保护其财产利益。
  十七世纪早期,英国法院赋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这条规则在Rex v. Fraternity of Hostman案中得到阐明 :“公司的每一成员为了与其自身相关的任何事宜有权查阅帐簿,尽管这会与他人相冲突。”法院进一步认为,帐簿作为团体的共同财产为我们的法律所认可,于此,每一成员有其利益,是财产或者投票权归属的证据,抑或投票权正确行使的依据。这便是与股东有关的公司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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