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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号码实名制的几点思考

  号码非实名制不仅使受害人在事后从电信经营部门获取侵权人或犯罪分子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完全落空,而且,只能识别短信信号的传输质量、但无法识别及过滤短信内容的电信监控技术也让电信经营部门无力事先防范有害信息、提高短信增殖业务的服务质量;即便事后电信经营企业将受害人投诉的侵权电话号码列入“黑名单”,或者干脆进行停号处理,也难以取得良好的补救效果,特别是对于利用不同的手机卡号“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盗骗、敲诈钱财的犯罪分子而言,此种方法简直十分幼稚,根本伤不到其半根寒毛。
  至于通过刑事侦查部门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通过排查获得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最终将其绳之以法,不仅对于不构成犯罪的短信或电话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而且还无端地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增加打击犯罪的实际及机会成本,降低了社会公共福利。
  号码的低门槛发放在造成招徕用户上竞争无序的同时,也让使用者以新的号码争夺原有号码(很有可能就是同一家电信经营者发放过的号码!)的使用机会,或者数个号码同时低效率使用,白白浪费号码资源,造成电信企业本身以及电信行业的不经济。从电信资源管理及有效使用角度来看,号码非实名制也属一大败笔。
  总之,手机、小灵通的这种“号码非实名制”既没有合理利用号码资源、影响电信服务质量,又损害受害用户的知情权以及阻却了受害用户相关诉讼权的行使,还浪费司法资源等社会资源,客观上鼓励了利用电话侵权及犯罪行为的产生与再生。
  三、号码实名制:问题的解决之道及理由简述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很经济、“便宜”地通过有效的“号码实名制”进行解决(或至少可以解决其中的绝大部分)。即对移动电话、小灵通在入网登记时均严格控制,核查并收集使用者的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实行其他法人资格证书。在目前来电显示功能已经不是任何问题的前提下,通过对手机短信信息源的监控,电话号码实名制可以使受害人、电信经营企业、公共当局(如刑事侦查部门等)很容易获得违法者信息,有效追究其侵权、犯罪责任。如此可以大为提高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增加其侵权、犯罪成本,使已犯者不敢再为,欲犯者不敢为,再为、敢为者也得不偿失。所以,号码实名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之路。
  其次,号码非实名制不符合电信资源优化管理、提高电信服务质量要求,并可能增加电信经营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
  尽管按照我国现行电信条例的规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与电话号码直接相关的电信资源只是码号资源,而对于电信企业获得相应的码号资源后如何经营、使用基于该码号资源基础上产生的电话号码资源不加直接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电信企业在经营电话资源上可以为所欲为、丧失起码的市场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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