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Wheare还把
宪法分成议会制
宪法和总统制
宪法,他认为,这两者大致类似于无分权的
宪法和分权的
宪法。在我国宪法学内,这被看作政体的分类法。Wheare关于这种分类法的解释,有三点值得在此强调:其一,在议会制下,立法权和行政权在权能和组织上有很多的重叠和交叉,但就审判权而言,分权原则依然是被严格坚持的,审判职能和机构的独立,依然是被承认的。其二,不能以极端的方式来理解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区别,在国家权力的最高层,议会制允许各部长和内阁成员兼任议员,但在国家权力的低层,议会制和总统制可能是没有差别的,该层级的行政人员大多是不能够兼任同级代议机关的议员的。其三,总统制国家的政府形式,通常是明文规定于
宪法之内的,议会制国家的政府形式,虽也在
宪法中多少加以规定,但其更多依赖习惯与惯例。瑞士的联邦委员会制是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成功组合。
Wheare 还把
宪法分成君主制
宪法和共和制
宪法,这在传统上被看成是国体的分类法。但诚如他所说,这种分类法“把如此不同的国家放到一起,以至于除名义上的相似外,很难发现其间还有什么相同之处”(页26),“把很多差异极大的
宪法归为一类,它所表现的两类
宪法的差异点反不及其相似点大。”(页27)虽然在过去,这种分类法被看成是最重要的分类法,因为它所代表的是人民或民主的政治与绝对、专制或独裁的政治的差异;但在今天,这种分类法已无太多意义,它最多不过从反面告诉我们:君主的象征并非与自由政治不符合,共和的标志也未必能防止专制。君主制的美德并不比其可能蕴含的危险更少。君主的象征,虽然可能与政治本身不再有决定性的因果关联,但其作为象征,对特定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和社会生活而言,可能非常重要。
Wheare
关于宪法分类的讨论,旨在表明,在划分
宪法及使用相关概念以解释
宪法时,一定要牢记,解释者是在何种意义上理解这些分类的;形式上的分类对政治现实可能没有任何的解释价值,甚至是一种误导。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对现象和概念获得更明确更精致的认识。一旦某种分类法达不到此目的,或者将导致错误或混乱的认识,这种分类法就应被赋予新意义,否则就应被抛弃。例如,传统上认为,我国宪法是成文的、刚性的、高于立法机关的、单一制和共和制的
宪法,这些描述,不曾给我们关于82
宪法的完备而正确的知识。82
宪法是成文
宪法,这使人们忽略了:我国现行政治在主要方面是受宪法典之外的规则支配的;八二
宪法是刚性的、高于立法机关的、单一制的、共和制的
宪法,这种描述对认识我国政治而言,可能完全是误导的:事实上,82
宪法是可以被轻易修改的,是低于全国人大甚至是低于其常委会的;另外,对以不同地域为基础的政治单位而言,我国存在各种程度和方式都不同的分权,有些分权形式甚至比联邦制走得更远;在专制国与共和国之间,我们更像哪一类呢?这似乎并不难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