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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现代宪法》

  Wheare强调的另一种分类法是高于立法机关的宪法和低于立法机关的宪法。传统理解的刚性宪法,大多是高于立法机关的,但也有低于立法机关的,如我国82宪法,其规定全国人大可以修改宪法,但要2/3以上多数通过。当比利时议会提议修改宪法时,两院都要解散,经普选产生新议会,由该议会的两院各以出席者(至少须2/3)的2/3通过。Wheare认为,在此,表面上似乎立法机关高于宪法,但新旧议会之间的普选又类似把修正案提交选民以求批准,因此,高于宪法的是选民而非立法机关。这种分类法,对于认识特定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很有启发:宪法若低于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法律就很可能不受违宪审查。
  传统的宪法学只把单一制和联邦制当作国家结构的分类法。Wheare敏锐觉察到:此种国家结构的差异也决定着宪法性质的不同。以此为基础,他把宪法分成单一宪法与联邦宪法。依据联邦宪法,在各自的宪法职权范围内,全国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同位而独立,互不干涉和从属。依据单一宪法,全国立法机关是国内最高立法机关,尽管也存在自治程度不等的地方立法机关,但前者有权否决后者的行动,后者从属于前者。但要认识某国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也不能单纯根据宪法文本来判断,而要根据政治实践来判断。从文本看,加拿大宪法似乎不能算是严格的联邦宪法,而澳大利亚则是严格的联邦制,但事实上,因为加拿大政府很少行使其对省立法的控制权,更类似联邦制;在澳大利亚,因为各州极大地依赖联邦政府财政资源的支持,各州不过是联邦的执行机构,因此澳大利亚宪法实乃容纳一定程度的分权的单一宪法。单纯依据宪法文本来区分某国的结构,很难获取正确的知识,事实上,因为在当代,单一宪法大多内含程度和方法都很多元的分权机制。关于联邦或单一的国家结构与宪法性质的关联,Wheare如此说道:“一个必然的推论是,联邦宪法也同时是最高的和刚性的。在联邦宪法中,全国和其部分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且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它们必定不能单方独立地就其间的权力分配事项来变更宪法。……宪法对于全国所有立法机关的至上地位和刚性是联邦宪法的实质特征,它们是联邦制理念本身的必然推论。”(第20页)为确保这种最高性,就须要确立某种形式的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机构,它可能是美国式的最高普通法院,也可能是德国式的政法因素兼容的专门宪法法院,甚至可能是以某种方式组织的、能维持联邦结构的议会内的某院。单一宪法则既可能是最高的和刚性的,也可能是低于立法机关的和柔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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