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0年代,霍布斯翻译了《荷马史诗》。1673年,出版了 Odyssey 后四卷的译文,书名是《 The Travels of Ulysses》。译出 Iliad 和 Odyssey 的全文,并写了一篇导言:Concerning the Virtues of an Heroic Poem (荷马诗歌中的诸种品德)
4、霍布斯著作的编纂、汉译简况。霍布斯有一个全集,叫做《Sir William Molesworth》, 是1839-1845年编写的,英文: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11卷;还有拉丁文的5卷:Malmesburiensis opera philosophica quae latine scripsit omnia。其他文本:有Hobbes‘s Thucydides, ed. Richard Schlatter (1975),The 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 ed. Ferdinand Tönnies (London, 1889) ,On the Citizen, ed. Richard Tuck (1998, Cambridge texts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Man and Citizen (a translation of Part one of De Homine) ed. Bernard Gert (1972),Dialogue between a Philosopher and a Student of the Common Laws of England, ed. Joseph Cropsey (1997),Behemoth, ed. Ferdinand Tönnies (London, 1889)。汉译本有:《利维坦》,黎思复、 黎廷弼翻译的,在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论公民 》,应星、冯克利翻译,在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 姚中秋翻译,在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出版。
我们中国翻译的《利维坦》,由于时间比较早,如果对照英文的来读的话,就有很大的不同,有些词可能做了另外的翻译。我建议大家在读这本书的时候应该中英文对照来进行阅读。
第二个问题,对霍布斯的研究和评价
对霍布斯的研究和评价有四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我认为是需要我们关注的。
(一)Leo Strauss。施特劳斯早年的著作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Its Basis and Its Genesis(trans. Elsa M. Sinclair,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3芝加哥大学翻译成英文,但是这本书是在1932年写的,我记得我在国外读书的时候就曾经读过这本书,感觉特别的好,后来发现这是施特劳斯早期的著作。这本书中反映出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是现代权力的主要代表人物,把人类从一种古典哲学追求善的哲学,引向一种现代政治哲学。《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这本书由申彤进行翻译,译林出版社在2001出版。另外,大家还可以读施特劳斯的Natural Right an Histor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5),就是《自然权利与历史》,后来这本书由彭刚进行翻译,三联书店在2003年出版。
施特劳斯这个学派对霍布斯的解读是很独特的,我曾经写过若干篇文章谈施特劳斯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施特劳斯一个主要的关键点就是古今之争,古代的哲学是追求政治哲学,追求善的生活,从柏拉图、亚理斯罗德到基督教政治哲学、追求善的生活、在古代政治哲学罗马它有自然法,自然法是一个知道人们行为法则,是高于现实法律的一个法则。但是,自然法这个大传统到近代开始发生了变化,最早就是霍布斯。到霍布斯这主要的概念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权力。施特劳斯以其对个人主义独特的批评眼光审视了霍布斯在从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过渡中所扮演的角色,传统自然法学说与现代自然法学说的不同看出,传统自然法所关心的主要是一个客观的“法则与尺度”,它是一种先于人类意志并独立于人类意志的、具有约束力的秩序,这是古代自然法。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称古代西方传统为大传统,而近代自然法则主要是或倾向于是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是主观上声称的,他的来源是人类的意志。
这样以来,霍布斯理论就有一个很大的变化,施特劳斯认为,尽管与大多数〔近代〕自然法的倡导者相比,霍布斯并未赋予 “人的权利” 较大的实践重要性,但近代自然法的实质及其基本含义在他的原理中比在任何其他学说中表现得更为清楚。很显然,霍布斯并不像大传统那样把“自然法”——即一个客观的秩序——作为起点,而是把“自然权利”作为起点。这种自然权利是一种绝对合理的主观声称,它非但不依赖于任何事先存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而且其本身就是所有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渊源。在霍布斯之前已经有一个自然法,从霍布斯开始,西方自然法传统的核心改变为自然权利,人有某种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是我的权利,他不依赖于法律而存在,恰恰相反,该有什么法,不该有什么法,依赖于我这个权利,权利是法律的渊源。
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代表了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带来了现代性的第一次浪潮,自然法传统开始断裂。
(二)Michael Oakeshott。Michael Oakeshott写了“Introduction to Leviathan” (1955年出版),也就是《利维坦》的导论, 收入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 (Liberty Fund, 1975),中译本有《现代政治与自然》,就是应星翻译的,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本来Michael Oakeshott这篇文章最后收到了他的《政治中的理性主义》,这篇文章是Michael Oakeshott一篇很重要的文章。Michael Oakeshott对霍布斯的评价也是非常有意思的,我在《自由主义》这本书中也写到这一点,因为霍布斯是一个非常重要、关键的人,找英美思想史学家找谁都不如找霍布斯,通过他可以观察到西方整个政治哲学、法哲学和一般传统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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