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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对策

  2、完善知识产权审判证据制度。山西法院应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证据容易转移、隐匿、当事人取证较难等特点, 进一步完善探索知识产权证据制度。 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前提下,可以试行:一是灵活运用证据保全取证, 法院依职权或依原告一方的申请, 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进行证据保全,运用法院的强制手段查封、扣押侵权证据,及时将证据固定下来。二是实行证据披露。证据披露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其主张权利的证据由另一方当事人控制, 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并出示证据的活动。
  3、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坚决贯彻“赔够罚足”的原则。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还应对其实行民事制裁,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在民事赔偿的计算问题上,除依照法律规定的两种计算方法外,即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还可以考虑实行最低赔偿额制度。
  4、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审判队伍。 知识产权审判由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 案情又往往较复杂, 必须培养一支高素质稳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要注意改善知识产权法官的知识结构,在当前法官准入门槛提高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吸收一批政治素质好、学过理工又懂得外语、法律素养高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同时要注意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稳定,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工作。
  (五)加强配合,完善山西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协调运作、司法终局的机制。
  山西知识产权保护应根据山西自身的特点,继续发挥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运作、司法终局的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充分发挥各自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要努力做到:1、建立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互通制度。建立行政及司法知识产权保护联络员制度, 及时提供最新的保护信息,研究预防措施,建立知识产权大案要案通报制度。积极推广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提供现代化的手段和长效的工作平台。2、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协调,杜绝以罚代刑。 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现有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 应及时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必要时,公安机关也可提前介入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 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同时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应及时告知被侵权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证据, 司法机关应直接转化为司法的诉讼证据。最后,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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