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立法空白较多, 没有体现出地方立法为知识产权法配套服务的灵活性。
以著作权方面立法为例, 山西盗版现象不仅严重而且呈公开化, 但却没有一部打击盗版、宣传维护正版的相应地方法规出台。
(五)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手段缺乏,力量不足,队伍素质不高
在专利执法中,由于现行的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冻结、查封、扣押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实际取证难或对违法物品无法控制,给案件的处理增加难度,造成对侵权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不到位等现象。此外,我省各地市还普遍存在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还远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需要。最后,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中大部分执法人员均缺乏专业培训,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系统学习, 队伍素质整体不高。
(六)审判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有待提高
我省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方面还不尽如人意,集中表现为:1、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由于法律规定的计算赔偿的两种方法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仍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从而造成“十赔九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2、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把握不清,造成错判或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仍不算少数。3、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低,由于对知识产权案件事实判断较难,往往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知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往往需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或向专家咨询。由此造成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周期普遍较长,从一审至二审终结, 普遍都达1年以上,有些甚至达5-6年之久。
(七)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协调有待加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未得到充分体现。
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部门利益的驱使,再加上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规范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 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却也极少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导致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
刑法的追究。
三、 加强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