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是近代宪政主义的必然要求。
宪法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最根本性手段。当其他手段无法保障公民权利时,
宪法可以扮演最后或最高的护法使者,这就要求
宪法应当被律师所援引,被法院所适用。另外,
宪法只有通过具体的司法适用,才能扎根于民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才能在人民心中享有崇高的地位。笔者认为,只要制度允许,我国现行的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完全可以承担起
宪法诉讼的任务,把
宪法诉讼放到现行司法体系的框架内,这样做的改革成本也是最低的。
(二)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或裁决国家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是否违反
宪法的一种专门制度。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违宪审查呈现出审查主体专门化、活动程序化的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尊重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宪政体制和中国的特殊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应该设立专门的
宪法监督机构
——宪法监督委员会来监督
宪法的实施,该机构应该设立在全国人大之下并与常委会平行,这样既符合现有政体,也消除了单独设立违宪审查机构从而产生了另外一个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冲突的政治中心的风险。该专门机构的监督活动可以包括1、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对国家机关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政策和决策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3、修改和解释
宪法。至于违宪审查的程序保障,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作法,制定一部《
宪法监督法》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