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爱因斯坦倡导的“假设——演绎”科研模式,依然是各门类社会科学研究中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
二是系统论与控制论的方法。运用系统论和控制论方法研究这门学科,有肋于我们更真切地把握运动着的司法壁垒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脉搏,从整体出发,注重多重综合和多维分析,并从以实物分析为中心转变为以系统分析为中心,从单因素单变量转变为多因素多变量,从主要研究横的关系转变为综合研究纵横交错关系,从注重定性研究转变为定性定量结合研究,更进一步地学会从动态反馈中把握对象,实现体制的内平衡和外适应,在整体综合中谋求司法壁垒体制的最优化。
三是拓扑法和运筹法。拓扑学作为纯粹数学的新成就,主要是研究几何图形在一对一的双方连续转换下不变的性质。它所谋求的这种不变的性质,就是“拓扑性质”。运用拓扑法,有肋于我们从纷繁复杂的司法壁垒对偶关系中寻求“切入点”并进行研究,以求找准症结和解析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例如:我国《
刑法》第
306条与第
305条、第
307条比对,其“拓扑性质”即是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罪名同一、罪状同一、法定刑同一。由此就产生一个问题:《
刑法》为何单列第
306条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罪?须知,与第
305条、第
307条适用一般主体不同,第
306条所适用的可是特殊主体,而且是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执业律师。我国《
律师法》第
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而且,我国业已签署的1990年9月7日联合国在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其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有刑事或民事豁免权。”[4]因此,我国《
刑法》第
306条作为司法壁垒措施强加在执业律师头上,是极不公正的,不能不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