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若干问题研究
彭学军;董纯钢
【摘要】基于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时效制度方面的联系与区别,本文对我国的仲裁时效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作者撷取了办案实践中遇到的若干典型案例,并注意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中的发展变化,冀以使文章的讨论有的放矢。在本文的五个主要章节中,作者分别对仲裁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与采信标准、提起仲裁与仲裁时效中断的关系、合资(合作)纠纷案件中仲裁时效的判断、被法院裁驳的案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是否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以及办理存在时效争议的仲裁案件时应当注意的程序问题提出了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仲裁;时效
【全文】
在我国商事仲裁的实务操作、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中,仲裁时效制度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领域。我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实际上,我国主要的民、商事立法中均没有对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面对频繁芜杂的仲裁时效问题,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只能根据
仲裁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比照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笔者看来,这种现状导致了两个问题:第一,我国法律中以《
民法通则》第七章为核心的诉讼时效制度同样失于简单、模糊和操作性欠缺,在比照适用于仲裁时不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是全盘照搬,产生“通病”;第二,即使诉讼时效制度中成功、完善的立法设计部分,如果漠视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性质、程序区别,比照适用的结果也可能是“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而为枳”,引起“水土不服”。解决这两种问题的途径应当是在尊重和继受诉讼时效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深入研究仲裁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区别与联系的前提下,考虑对仲裁时效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或改革。以此为努力的方向,笔者将结合办案实践中接触到的几个典型问题对仲裁时效制度进行研究,抛砖引玉,希望各位同行、先进也来关注这个问题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仲裁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采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