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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及若干法律关系探析——兼谈《物权法(草案)》分则部分的修改建议

  但是,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则不同了,它在立法的体系结构上首先缺失独立的“法律责任“章节,有关“法律责任”内容散见于“总则”及“分则”各章节中,而且在编纂体例上采用的是“编—章—节”结构。这与《物权法》本身作为《民法典》之下位阶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与身份极不相配,也与我国法律制度业已形成的立法传统“不合拍”,因而应予修正。
  (二)修改建议
  笔者建议,我国的《物权法》应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这些同位阶法律制度一样,在沿用我国既已形成的“总则—分则—附则”体系结构基础上,坚持“章—节”式的编纂体例,并将草案有关“法律责任”内容的条款,即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分列出来,单设一章“法律责任”,列于草案分则之尾部,另外增设一条内容:“违反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他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物权法的编纂体例,建议如下:
  方案一: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分则
  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共有
  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六节 租赁物权
  第七节 居住权
  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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