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工会的性质相抵触,笔者认为必然会造成工会角色的错位,进而危及其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甚至会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其要者,概括分析如下:
第一,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会使劳资双方地位和角色发生错位,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工会作为股东处于资方地位,而工会根据性质和职能应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然而这两种利益不一致。工会决不可能同时代表双方的利益,调和双方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我国《
工会法》第
20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在工会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处理劳资纠纷时,必然陷于同时代表劳资双方利益的矛盾境地,同时在法律上还会形成事实的双方代理的问题。如果工会主席或其他工会干部作为股权代表兼任公司的管理者,当发生劳资纠纷时,甚至,会出现工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职工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这种情形在我国已经见诸报端,工会主席的双重人格使其里外不是人,不仅背离了其职业道德,而且走向了职工利益的反面。由此可以看出,工会持股导致角色双重,互相错位,工会势必处于两难境地,不能自拔:工会站在股东的立场,可能不利于职工;而若代表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势必会不利于资方。
第二,若工会作为挂名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工会就会成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谋利的工具,从而使交叉持股、关联交易隐性化,造成执法的漏洞。工会可能会成为大股东规避法律的工具和帮凶,工会干部也有可能沦为出卖职工利益的工贼。例如,海航工会2005年5月14日发布公告,海航工会以65%的股份控制了盛唐发展,同时,凤凰机场名下的50%的海南交管股份转给盛唐发展,而海南交管直接持有海航集团70%股权,为海航集团第一大股东。至此,海航工会间接控股海南交管,从而完成了对海航集团的掌控。然而,2004年9月28日,海航工会法人登记在案的资金额仅为50.5万元。但正是这个仅有50多万元资金的工会却掌控了盛唐发展的65%股份,并间接控制了号称中国内地第四大航空集团的海航集团。这确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还有海航工会用于控股的资金倒底来源于何处,其最终的控制和受益人又是谁?这一切不但潜藏着股权投资产权不明晰的非规范安排,而且形成了一个以工会持股为依托的控制权配置的迷宫。在这种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关系中,又何处去追寻职工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