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之所以能够投资持股,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因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为工会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有自已支配的独立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第
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42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另外,我国《
工会法》并未禁止工会投资办企业。我国《
工会法》第
47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把这一条与第42条第2项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现行
工会法,并不绝对禁止工会投资办企业。再查阅《
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同样发现,工会及其企事业单独,以及与有关方面(政府、其他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兴建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然而,从工会的性质和职责进行分析,工会除了开办一些与职工劳动就业、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有关的事业外,不能投资创办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我国《
工会法》第
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作为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工人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就性质而言工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治组织,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投资办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属于典型的以营利为的商事行为,这不但违背了工会的性质和设立宗旨,而且必然会与工会履行职责发生严重的冲突。此外,《
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工会财产是指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活动,发展工运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
《工会法》则要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由此可见,除了承担法定职责以外,工会实际上并没有向公司投资的剩余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