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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工会持股现象透析

  企业改制中工会持股的动机、目的和原因纷繁复杂,不一而足,大致有以下情形:第一,为实现企业职工对改制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绕过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设立的法定人数的限制,由工会出面向职工集资并代表职工持有公司的股份。由于改制企业的职工人数往往众多,势必突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需要组建职工持股会或以工会的名义作为实现职工持股的中间组织形式,担任职工持股受托人的角色。工会与职工持股会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实践中,许多地方将职工持股会作为非法人社团,隶属于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下。如黑龙江、甘肃、上海、江苏、安徽、陕西在有关职工持股管理的规章中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也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管理的组织。《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规定: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以上规章可以看出,在实践操作中,除了北京、山西个别地区允许职工持股会单独登记为社团法人之外,职工持股会大多挂靠在工会下面,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作为公司的股东。第二,在实行内部职工参股进行企业改制的公司中,考虑职工股权集中行使的需要,职工股份往往采取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的方式。由于职工持股会在性质、股权行使和运作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因此,1999年,民政部停止了对持股会的审批。2000年,证监会也明确指出,持股会(工会)不能再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然而,工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持股,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规定。第三,有些企业在实行公司化改制的过程中,既不想吸收外部自然人、法人投资,也不愿意实行内部职工持股,但是,又不具备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国家受权投资机构或部门的资格,为了满足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2名以上法定最低人数的要求,于是,将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划归工会持有,在这种情形下工会仅仅是一挂名股东,并不真正享有股东的权益。第四,工会以自有财产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取得股东资格,涉足商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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