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壁垒:律师“入世”面临挑战
Judicature Barriers:The Challenge that the Lawyers are Confronted with when China Enters into WTO
张震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加入WTO体制的新形势和我国司法制度与司法体制运作的现状,以律师职业追求法律至上和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为经,以律师执业所面临的现实障碍和复杂环境为纬,从市场准入、执业权利和市场管理三个方面初步分析了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运作中存在的影响律师正当执业和健康成长的种种壁垒措施及其危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比较分析和合理的理论抽象,提出了“司法壁垒”这一全新的理论概念,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顺应WTO新体制和新规则而进行“现代律师业制度”创新的主要目标。
【关键词】司法壁垒;律师;WTO
【全文】
随着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历程的逼近,中国取消或减少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措施的不断出台,中国律师业面临“入世”的机遇与挑战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界和律师同仁们倍为关注的话题。但是,另一种壁垒,似乎在日近强化而为我们所忽视,那就是:伴随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运作而存在的,各种直接制约我国律师正当执业和队伍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性壁垒和非制度性壁垒。本文称之为“司法壁垒”。
司法壁垒正如同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一样,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是有利于律师执业和国家司法走向现代化的。但是,我国现在的司法壁垒过宽过滥之现状,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律师执业和队伍建设,不利于国家司法现代化,也不能实现律师执业与WTO框架及其多边争端体制的顺利对接。因此,关注“司法壁垒”对中国律师执业的制约作用,并研究执业律师“入世”之相关对策,很有必要。
鉴此,笔者试从制度学的角度对这一课题作一简要探讨。
现 状
结合WTO的多边框架协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其它非制度性壁垒,对律师执业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市场准入上的歧视。时至今日,中国执业律师面临法律服务市场日渐分割的现实危险,即使通过了包括“企业法律顾问”、“证券法律服务”等在内的全部法律知识培训与统一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执业多年的律师,仍不能直接执业于企业法律顾问和证券法律服务领域。因为,国家单独安排了律师涉足这些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未通过这些领域知识的专业统考并符合执业条件的执业律师,禁止“准入”。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
律师法》并未明文规定这一“市场准入”制度,且实践中并无必要。如确有必要设定“市场准入”,则综观法治国家司法制度史,刑事辩护业务当为其首选目标,而中国却没有这一先例。不仅如此,从国民待遇上看,外国律师和港澳律师执业于企业法律顾问和证券业务并无此歧视,他们借中国改革开放之机,纷纷抢滩设点,堂而皇之地涉足于涉外企业的“法律顾问”、“证券交易”和其它非诉讼业务。如《法制日报》1999年12月13日报道:“光美国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就参与了对马钢、青岛啤酒、东方航空、南方航空、华能国电、燕山石化、广深铁路、吉林化工等企业的重组和在国外的上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