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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陈端洪:我们国家赔偿法上讲的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的情感上的一种损害。
  提问:应老师,我想问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的宪法里面规定,国务院有权力在部分地区实施戒严。如果戒严错了,因此造成的损害,是不是可以提起赔偿。谢谢应老师。
  应松年:第一,这种可能性很小,几乎没有。第二,这是个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不存在赔偿问题。
  提问:应老师,根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有解释权,但是它只是做一般的解释,不会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如果有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针对具体情况对地方的法规做了解释,但是这种解释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给公民造成的损害能不能提起赔偿?
  应松年: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时候,从来没有想过人民代表大会做坏事。实际上它做出的解释,即使是错误的,还是要经过具体的机关去执行。
  提问:比如说去年河南的种子案那个事情,该怎么解决?
  应松年:比如说,如果地方法规超越了自己的权限,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已经解决了,地方性法规就不能扩大。这是一个问题。如果扩大了以后,当然也可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以后,上级人大把它撤销。行政机关根据这个法规扩大的权限,法院做出一个判决就可以了。
  提问:人大常委会有没有可能成为行政赔偿的被告呢?
  应松年:不可能。它可以对自己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如果错误,就撤销。这里面就涉及到我刚才讲到的规范性文件,哪些是有提起赔偿可能的。最大可能也只是某一个部门,某一个地方做出的一个规范,侵犯了一些人的权利。这样就有可能提起赔偿。人大代表大会,不存在这个问题。
  提问:应老师您好,您刚才提到归责原则的问题,您主张建立过错或违法的归责原则。您能否对有过错但是不违法的情形举一个例子,谢谢。
  应松年:比如说海关的检查,把东西拿出来以后他不小心给摔在地上,摔坏了。在这种情况下,你说他违法,他是在履行检查职责,但是他没有尽到小心义务。可不可以不赔呢?实际上,海关人员应该尽到一个小心的义务,所以有过错。
  沈岿:我可以补充一个案子。最近在广西,有一个被劳动教养的人,后来查出他是精神病,所以就把他放了。但是在放的时候,没有通知他的家属,后来他失踪了,然后他的家属就提出国家赔偿。当时广西的法官就问我,因为所有劳动教养的规定都没有规定,在放人的时候必须要见家属。但是根据法理,如果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果不见他的家属,很可能再次出现损害他权益的情况。所以后来从过错的角度,劳动教养部门还是赔偿了一些。当然是不是要全额赔偿,怎么分担责任的问题,他们后来就没有考虑。主要是从法律上 论证一下。所以,过错原则在法律有空缺的情况下可以补充。
  湛中乐: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有拓宽的一个地方就是,它赔偿的不仅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实际上在赔偿范围里头拓宽到事实行为,这是第一个。从我个人来讲,对归责原则的理解实际上是对违法原则本身内涵的一个理解问题。无论是我们讲的事实行为,就是刚才应老师所讲的海关检查的问题,从本身来讲,海关的检查没有问题,但是从民法学家的角度来讲,他的判断是,如果你没有履行好跟职责相关的相应义务的时候,他实际上把它推定为一种过错。所以这种违法实际上把推定过错包含在内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很多事实行为,实际上都存在过错。但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我们存在许多情况,都是立法上的违法无法包括进去的,所以只能对违法原则作更宽泛的理解。就是说,他应该尽到某种义务,但是实际上他没有尽到,从这个意义上讲,他违法。
  应松年:刚才沈老师说的很有意思,就是法律没有规定你放人的时候,必须通知家属领回去。如果要说违法,他的确不必承担责任。
  王锡锌:过错原则实际上是公务过错。公务过错有一个正常的,可以想象的一个标准,并不是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提问:我想问的是,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应松年:过去专门有学者写文章说过这个问题,他介绍的是法国的理论,就是公共负担平等。就是说你受到损害了,缺少了一部分,公共这部分就帮你填满,使得大家可以平等。后来在考虑这些事情时,我觉得是殊途同归,只要是国家机关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就应该赔偿。国家机关是公共机关,他只能用纳税人的钱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说到最后也就是同一问题,可以不管它是什么理论。
  王锡锌:但是,应老师,如果从公共负担这个角度来说的话,你规定惩罚性赔偿,可能就会有一个逻辑上的矛盾。因为你受了损害我弥补你,这是公平原则。如果我拿纳税人的钱让你获得更多的收益,这个时候你就很难用公平原则来解释了。
  应松年:我们和搞民法的人也说起这个事情,我们主张惩罚性赔偿,赔偿金要高一点。但是搞民法的人就反对。这是公共的钱,纳税人的钱,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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