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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陈端洪:我们在谈到立法者的时候,他是超凡脱俗的,关心民族的未来,却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他既需要这种道德的情怀,又需要超凡的智慧。所以立法者具备神的视野。从应老师刚才讲的内容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你如果不关心民生,不关心老百姓的话,不关心正常人的话,这些问题就可以考虑,也可以不予考虑。另一个方面是,如果你没有智慧,你想关心也没有用。再有就是,即使是再聪明的人,也有犯错的时候。这时的法律仍然有问题。这是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很多法律里面最大的一个问题是,不管你怎么设置,只要法律制定完成了,这个法律也就死了。
  沈岿:我也是最后再表达一下感谢。另外,我记得89年的时候,我读大二,那时还没有听过行政法学的概念。94年呢,已经通过了国家赔偿法,那时我已经研二了。实施十多年了,我们的国家赔偿法也应该有个变动。我们都是看着应老师的书长大的,现在面临的一些问题也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已经意识到的。应老师在非常枯燥的法律制定领域,用了一些故事妙趣横生地告诉了我们立法过程是多么艰难。需要做出许多妥协。用一句老话说,就是牵一发动全身。刚才端洪教授也说了,一个小的零件坏了,可能整个机器也就动不了了。但是我感觉呢,变革时期的立法,也就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过渡的时期,就是一种试验。这样一种试验方案,带给我们一种智慧上的挑战。因为如果没有一个现实的东西去试验的话,我们又怎么知道它有没有问题呢?又怎么知道这种问题给我们带来怎样一种挑战,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解决方案呢?我总是这么想,在我们国家,任何变革时期的立法,它总会带来理想和道德上的不利后果,这是肯定有的。只不过像应老师刚才介绍的那样,我们是尽可能去想到这些不利后果。包括乡、县这样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能不能支撑得住等等。比如说会不会导致财政上更多的乱收费,乱罚款,来补充国家赔偿,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我们都会设法去避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个人觉得,立法可以采取一个原则,就是说,能够事先预料到的最少的不利后果来先立一个法,来告诉我们该具体的怎么设计方案。比如说我刚才就在想,所谓的人身自由,所谓的同类不异价的问题,我觉得很有意思。比如说我们可不可以就用日平均工资来当作所谓的人身自由的价值,再加上一个实际收入损失。这就意味着,比如说一个大老板被关五天,他的实际收入损失可能很大;一个普通工人就可以是实际收入损失加上人身自由的价值。我觉得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去认真深入研究。我就简单地谈一下这样一些感想,再次感谢应老师。
  三 提问部分
  王锡锌:接下来呢,我要把话筒交给你们,交给在座的各位。你们对国家赔偿法都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国家赔偿法呢,有很多问题。有一些是比较技术性的,但是,技术性问题的背后,有可能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道德问题,或者说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理论问题。比如说在国家赔偿法研讨的时候,去年在上海,我们和国外的专家来研讨。当时应老师也讲到,我们对人身自由侵害的赔偿,现在的标准是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的日平均工资。当时我记得一个美国的赔偿法专家,他提出一个问题,给我个人震动很大。他说用工资这样一个标准来支付赔偿,可能会引发一个道德上的问题。因为坐牢、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民的一份工作,在这个时候是我们不可接受的。我想很多问题,包括归责原则的问题,包括国家赔偿的资金来源问题,这主要是一个公共财政的问题,这样一些问题在表面的技术性背后,可能是一个比较大的理论问题,甚至是个道德问题。现在开始提问。
  提问:应老师,我想问一下精神赔偿的主体范围,法人是不是可以作为赔偿的主体。
  应松年:精神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个体。还没有听说过法人可以提起精神赔偿。
  提问:如果说,不允许法人提起精神赔偿的话,法人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应松年:法人的存在是虚拟的。它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
  王锡锌:是这样。在侵权法里面,法人毫无疑问是有人格权的。但是,中国的国家赔偿法,它到底是为了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呢,还是对损失进行弥补?从目前的国家赔偿法的整个理念来看,它更多的不是对侵权损害的赔偿,而是对利益损害的弥补。为什么会这样考虑呢,我刚才提到过,国家侵权这样一种赔偿,它更多的涉及到的是一种公共资源的分配问题。换句话说,它和一般所讨论的侵权有很大的不同,这个不同就是,国家赔偿中所涉及到的赔偿的资源是公共的,是公共的资源。公共资源的性质本身可能对某些权利的赔偿构成限制,这个从国外来看,可能是国家的赔偿和一般的民事赔偿的区别之一。因此简单来说,法人在民法上,有人格权,有名誉权,这些都是存在的。但是在国家赔偿中,这些权利受到了很大的制约,而制约的理由实际上是一个公共财政的问题。因此刚才应老师所讲的,是很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通行的实践。主要是针对自然人的这样一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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