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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第九个问题就是关于赔偿资金和赔偿资金的管理问题。这也是个非常棘手的难题。国家赔偿法写的,就是国家财政列支。国家财政列支以后,比如说今年的赔偿资金没有花完,能不能保留下来,以备将来发生一个重大的赔偿事件?另外,如果赔偿资金不够,能不能到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以后,从财政那里再给予补充?当初建立一个赔偿基金,就是为了不和财政上的钱混在一起花。现在我国的财政列支,有很多地方都没有盈余。有很多县里就说,我连工资都发不出,还让我列什么赔偿资金。这也不是理由,怎么办,是不是可以由国家来转移支付。可是现在国家转移支付的地方太多了,什么事情都要国家转移支付。赔偿资金如果有多的,就放在那里不动,作为资金保留下来,这大概也可以考虑。有的地方的做法是,如果没有用,就收走,明年再提供。这个问题也涉及到怎么建立一个单独的赔偿基金的问题,这在财政上非常难办。赔偿资金的管理也是个非常难办的问题。我记得九五年的时候,财政部就出台一个文件,准备处理资金的管理。比如说,法院判了要赔多少钱,就拿这个判决书到财政部门去领钱。财政部门还要经过审核,要审查到底给不给。但很多人说那不行,法院判决了你还要审查。后来这一条没有明确写,但是意思还有。财政部门还是要看一看该不该给。将来如果建立一个赔偿基金以后,谁来管?凭什么支付?理论上说起来很简单。法院判了,只要接到了法院判决,立刻就给你。但是,你能保证法院的判决一点问题没有吗?还有一个问题是,赔偿请求人要先到赔偿义务机关去申请,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以后,机关说,我赔你,你要多少?你说要赔五十万,行,我给你开五十万,你凭着这个条子去行吗?显然不行。我感觉中国人考虑问题跟外国人不一样。所有的角角落落都要想到,但是所有的人都想不完美。今天还要对法院的判决再审查,这在理论上讲不过去。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办好。大概法律上的规定只能是这样,比如,有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就可以,或者是法院的赔偿决定书让上一级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让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查,检察机关让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以免出事,或者就不要这些程序,直接来。我希望通过我们这些年的教育以后,所有的从事执法和司法的人员的水平能够迅速提高。希望不再需要这种假设就好了。
  第十个问题,是追偿和追究责任的问题。法律上采用了世界通用的做法,就是先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对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人,还要追究他的责任。我觉得这个法律规定写得没错。理论上不存在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现在是国家赔偿里面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现在对什么工作都存在一个问责制。行政执法有责任追究,司法也有责任追究。当赔偿成立的时候,那就是你有过错。你或者有故意,或者有过失,你有违法,这是铁板钉钉的事情,你肯定有应该追究责任的地方。那么只要一承认赔偿,就要被追究责任。所以,现在全国赔偿是这么一个形势,就是我想尽办法不赔。虽然是国家的钱,但是首先是尽量不赔,这是第一;第二,实在跑不了,我也不去申请赔偿资金,我在自己的小金库里面支付。所以现在有很多地方,已经由省政府拨了五千万在那里放着,可几年都没有人去动过这个钱。没有人敢去动这个钱,连沿海发达地区都有这个情况。那么现在这个追偿怎么追呢?法律已经规定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向他追偿。追偿全部或者一部,数额小的,追偿全部,数额大的,追偿一部分。一般情况下,就是扣几个月的奖金,严重的情况,给一个行政处分。这个问题倒是好解决。我觉得现在最麻烦的事情就是追究责任这个事情,我们怎么才能把它建立起来。好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讨论这个事情。
  最后一个问题,是国家赔偿法要不要规定有关补偿的问题。因为现在有的地方有补偿的规定,这是在单行法里。许可法里有一条,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给了老百姓许可权,即使是口头承诺,也不能变,这是个诚信的问题。但是遇到意外的情况,比如说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可以改变呢?当然可以,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那是例外情况,可以改变。改变了以后给对方造成损害了,就应该补偿给他们。怎么补?法律规定了,这里几位老师也都参加过讨论,“依法给予补偿”。单行法里规定了,就给予补偿。单行法里面的规定有合理补偿、相应补偿、适当补偿。于是就说按照单行法比较好办,于是就写了一个依法给予补偿。法律出来以后,就有人说,写的是依法给予补偿,那单行法里面有规定就给予补偿,单行法里边没有规定,就不给补偿。这真是没有想到的,看来需要在国家赔偿法里写一条,所有国家的合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的,都要给予补偿,或者就直接规定,要给予一个合理补偿。起码有这一条,就跑不掉了。其他单行法律怎么规定,那是单行法的事情。但是有人说这样写还不够,还要再细一些,使得在补偿问题上基本上有法可依。
  现在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方面,比较大的问题就是这些。从我们行政法学界研究的工作来看,一个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一个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再一个就是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我现在的感觉是,最紧迫的是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从实际情况来看,不是很理想。有人说这个国家赔偿法是个国家不赔法。不是不赔,而是赔偿的数额很低,赔偿的范围很小,不能让老百姓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我想这和我们当时制定国家赔偿法时的环境也有关系。当时我国的经济比较困难,所以我们制定的时候在这个方面考虑的就比较多一些。在现在条件下,我们在修改的时候,无论在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数额,还是赔偿的程序,都可以再作思考。我就简单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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