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第二个问题,现在讨论的比较热烈,这个事情也和行政诉讼法有衔接。就是行政诉讼法里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了行政法规、规章以外,包括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被提起诉讼,所以也不存在赔偿的问题。现在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中可以,就是如果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告与该具体行为有联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有没有可能把它上升到行政诉讼的范围里面来?如果可能的话,如果由于颁布这个规范性文件使得公民的权益遭受损失,是不是可以提起赔偿?可诉还好说一点,要是赔偿的话,还得想办法,那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一大片,甚至于还涉及到这一片人现在要赔,以前按照这个规范性文件处理的人受到的一切损害也会突出表现出来,以前的人也会出来要求赔偿。这个问题现在正在讨论。
  赔偿法里面还有一个公有公用设施的赔偿问题,制定赔偿法时我们也讨论过。公有公用设施在我们国家都是公司。例如地铁有地铁公司,铁路有铁路公司。如果造成损害的话,直接向公司提起赔偿就行了。所以,赔偿法就没有写。实际上,公有公用设施应该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我想这是第二个问题。
  刚才说的是行政赔偿。第三个问题我想说一下刑事赔偿的问题。可能刑事赔偿存在的问题要更加严重。国家赔偿法里面有这样一个意思,如果是拘留,拘留错了要赔;如果把他逮捕了,逮捕错了要赔。但是,如果是确有嫌疑,这个“确”字就表示没错,因为他确实有嫌疑,才把他拘留起来,所以不赔。这是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那么,如果说已经宣判了,应该是判五年,结果判了十年,刑期已经服满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也不赔。因为你犯了罪,有罪不赔,无罪才赔。当时基本上的思路是这样的。但是,随着我们对国外的了解,随着我们民主法治的发展,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看法。基本上说,只要是宣告无罪的,或者是案件被撤销的,或者是不提起诉讼的,或者是终止审理的,总而言之是你没事,在这种情况下,一律要赔。基本的理念就是这样。但是在实践当中往往会有很大的问题,公安机关逮捕人、拘留人,严格上来说,总是要比能够批准逮捕的要多一些,总要比较宽一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总是要比公安机关拘留的人要少一些;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能够判有罪的肯定又要比检察院逮捕并提起公诉的人少一些。法院判的人少,公安机关逮捕的人多一些,检察机关在中间。如果我们说,即使是确有嫌疑,逮捕错了,那么,从这样一个金字塔切下来的话,把两个角切出来,数目可能也是不得了。这时怎么办呢,赔得了赔不了?我们国家可能有一个很重大的跟国外不同的地方,国外如果要逮捕一个人,是确确实实有证据,在此之前,不会随随便便逮捕去。他们有个广泛适用的保释制度,你是自由的,只要提供保证金就行了,问题不会太大。我们国家能不能行的通呢?比如说一提供保证金,就放走,那如果人跑了,还逮得回来吗?如果提供担保人,那有没有肯担保的人呢?担保人可靠不可靠呢?我们这方面的条件跟国外比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如果现在提出来做,比如说拘留了,拘留了以后如果最后没有审判,或者审判后宣告无罪,那么,公安机关就要赔。如果提起公诉的话,结果宣布无罪,检察机关就要赔。我们把这样一个方案提出来以后,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肯定会有意见。我们能不能把保释制度也发展起来,使我们在没有完全有把握之前,不把人监禁起来。在理论上说,只要是宣布他无罪,把他放了,当然了,关了他几天,就要赔几天。能不能这样办,就是宣布无罪释放,但是当时抓你的时候确有嫌疑,在这种情况下,不叫赔偿,而叫补偿。没有违法,但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称为补偿。这样做行不行?其实赔偿也好,补偿也好,都是要国家掏钱,用了补偿说明其没有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违法了就要追究他的责任,所以刑事赔偿问题,是个很难的事情。
  第四个问题就是赔偿的程序。赔偿的程序在行政赔偿法里面问题不太大。因为我们有行政诉讼法,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就可以告。告了以后如果确认它是违法的,那么再提起赔偿。程序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刑事赔偿方面就比较麻烦。这可是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最早有人提出来这个赔偿问题,刑事赔偿要涉及到公、检、法几家,我们能不能成立一个赔偿委员会。这个赔偿委员会里面除了公、检、法以外,还要有学者,还要有律师参与。提出来以后,首先是这个委员会没人接,谁都不接手。第二个,有人说公、检、法、学者、律师中,学者、律师算什么,为什么要参加到国家赔偿委员会里面,那不行。最后的结果是,先经过确认程序,由各机关自己确认,不行,再在中级法院成立一个赔偿委员会,可以向赔偿委员会提出,但是能不能给赔偿委员会审判权? 又引起了争议,最后,只是让赔偿委员会仅仅做出一个决定,不是判决,而是个决定。与开庭审理作为判决显然不同。后来有一些变化。前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就是当要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一个决定的时候,赔偿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一个听证。不能开庭审判,但是可以听证,就是让双方见面。我觉得,有了听证,可以辩论、质证,就可以从实质上决定该不该赔,该赔多少。现在问题是这一部分将来该怎么改,前面有一个确认的程序,比如说发生损害以后,先有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向公安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赔偿,因为允许国家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说他们根本不听你的,那怎么办,那么就应该可以到法院去,由法院做出一个最终的裁决。所以很多人说,干脆就改成审判。法院里面成立一个国家赔偿庭,专门有一个庭。现在,中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是和行政庭连着,这个行政庭审行政案件可以,但是刑事法律的赔偿案件,好像就不太合适了。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法院判错了,该找谁?这是一个难题,这个问题在有些国家体会不到,因为他们实行司法豁免。但是在中国,判错的事情显然是有的,比如佘祥林判成死缓。审判错了当然也要有个赔偿的问题。那么去哪里去告?还是去法院告,那不是自己当自己的法官。有人提出,有没有可能,这一级法院判错了,我们向上一级法院要求?上一级法院可以自己审,他也可以指定另一个法院来审,用指定管辖的办法或者自己管辖来处理这个问题。这还需要讨论,至于行政赔偿方面的,我记得最早是在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美国人曾经告诉我,如果在2万元以下,就由行政机关自己来赔,不再去要国家赔偿资金里面的钱。当时我们研究这一条的时候,中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都不够,还要他拿出自己的钱来赔偿是不可能的。现在来想,实际上也受到一些启发。我们现在大部分的赔偿,在行政赔偿方面有些数额比较大,也有小数额。我们能不能划一个线, 例如2万5万,在这些线以下的小额赔偿,就由行政机关自己的经费解决,就不要去动用国家赔偿基金了,就在行政赔偿委员会里面讨论一下,赔付就行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赔偿委员会能否做到公正,且使老百姓相信将会公正。如果这个委员会完全由行政机关自己来组成,很难保证公正,不能说一定不公正,但是很难保持公正,且对老百姓来说,就会觉得可能不公正。 我觉得如果要设置这项制度,必须能够保证公正地解决问题。比如说,这个委员会可否有专家、学者参加。这将大大提高效率。也就是说,诉讼赔偿和行政赔偿可以分开。在刑事赔偿中有没有可能沿用这样一种类似的组织,可以研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