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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应松年


【全文】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应松年
  对话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端洪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锡锌
  时间 2006年4月25日,星期二,晚7:00-9:00
  地点:北京大学正大国际中心第二层多功能厅
  一 主讲部分
  王锡锌:各位同学,各位朋友晚上好。今天我们北大天同论坛特别荣幸地请到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博导、教授应松年老师,来给我们做一个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的讲座。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应老师的到来!今天晚上本来是姜明安老师来主持,但是,他下午需要参加一个紧急会议,让我代他向大家表示歉意,同时也希望我能代表北大宪法行政法中心和北大天同论坛,对应老师的到来表示感谢。我想,在这里对应老师就不需要做过多介绍了,学习行政法的人和不学行政法的人都很清楚这样一个名字。简单的说,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如果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作为一个基本标识来看的话,应老师始终是中国行政法发展的见证者,在这个意义上,他是承载历史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在座的陈端洪老师,湛中乐老师,沈岿老师,事实上一方面是读应老师的书成长起来,另一方面也能有幸经常听到应老师的指教。在这个意义上,应老师也是开启未来的。所以,我讲承载历史,开启未来。现在,我就不多说了,我现在把话筒交给应老师。
  应松年:很高兴今天跟同学们一起来讨论国家赔偿法的一些问题。我现在就把国家赔偿法从历史到现在以及存在的问题跟各位做个简单的介绍。刚才锡锌说到,是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后面有一章讲到行政赔偿的问题。实际上,如果行政诉讼进行到最后,老百姓官司打赢了,政府说声对不起,我错了,那就完了吗?这后面还有个受到损害的权益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这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可是当时没有赔偿法怎么办,于是就在行政诉讼法最后设了一章。我还记得当时讨论的时候,顾昂然同志主张,我们干脆把实际上属于行政赔偿的问题也写入行政诉讼法,在最后加上一章。但是我们这些学者比较保守,认为行政诉讼法是个程序法,不能把实体的问题也加进去。后来就决定把赔偿的问题以后单独起草一个稿子,行政诉讼法后面只写赔偿的程序。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我们就开始研究国家赔偿法。各位已经都看过我们的国家赔偿法。我们的国家赔偿法和外国的国家赔偿法有很大的不同,我们把两个赔偿,也就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也叫司法赔偿放在一个法律当中。当时的研究认为二者都属于国家赔偿,不过在内容上和程序上有区别,把两个部分放在一部法律里面很好。现在看起来,把它们放在一起也是不错,不过赔偿法实施以后才发现,刑事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改起来就觉得问题特别棘手,也比较麻烦。因为国外的赔偿法都是分开的,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实际就是国家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冤狱赔偿,是另外一部法。这是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在制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国家也就是国家机关如果做错了事情,侵犯了相对方的权益以后,就要赔。但是责任怎么归给国家,归责的原则怎么确定。当时我们看美国的(国家赔偿),日本的(国家赔偿),特别是台湾的(赔偿法)都讨论过这个事情。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赔偿法来看,归责的原则是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有过错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一个是行为的不法,另一个是过错,两个要件。归责的原则是两点。我当时研究,不法或者违法,这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不法行为;但是过错怎么说呢,过错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对老百姓来说,要确认行政机关在主观上有过错,这是相当难确认的。在我们讨论的时候,记得刚刚过世的台湾学者法治斌教授1992年来访问时,我曾专门约了他一起谈这个问题。当问到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为什么是不法和有过错,为什么是这两点,法治斌教授回答我一句话,他说如果这样的话,两个要件,政府的赔偿就会少一点。我马上就想到了,原来是这么回事。认定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有两个要件,既要行政机关有不法行为,又要有过错,这个就很难了。我们在讨论的时候,就更加偏向认为过错这个要件不要,不好确定,咱们干脆就要这个违法性,现在国家赔偿法写的是违法的归责原则。我认为我们比其他国家的一些规定要更先进一点。现在看来在实施以后,其实我们在制定的时候就已经有感觉,如果把过错要件省掉以后,其实还有很多是由于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应该赔偿。经过十来年的实践,我们发现,有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也有过错行为造成的侵害。所以现在很想改成这样,我们不是违法和过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而是只要满足其中的一个就要赔,改成违法或过错,或者是违法,或者是过错,都要赔。这样会不会好一点,范围会不会宽一点。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违法到底叫违法好,还是叫不法好?如果按违法来说,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有很多过错的行为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你就没有办法称它为违法,这就显得我们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有限制,也就是赔偿的范围非常小。所以,用“违法”这个词好还是用“不法”这个词好,是不是“不法”这个词的范围更宽一点?我们总的一个思想就是希望国家赔偿的范围能够不断拓宽,使得国家机关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公民造成损害以后,都能够赔偿。我想这是我讲到的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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