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应松年
【全文】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应松年
对话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端洪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锡锌
时间 2006年4月25日,星期二,晚7:00-9:00
地点:北京大学正大国际中心第二层多功能厅
一 主讲部分
王锡锌:各位同学,各位朋友晚上好。今天我们北大天同论坛特别荣幸地请到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博导、教授应松年老师,来给我们做一个
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的讲座。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应老师的到来!今天晚上本来是姜明安老师来主持,但是,他下午需要参加一个紧急会议,让我代他向大家表示歉意,同时也希望我能代表北大
宪法行政法中心和北大天同论坛,对应老师的到来表示感谢。我想,在这里对应老师就不需要做过多介绍了,学习行政法的人和不学行政法的人都很清楚这样一个名字。简单的说,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如果以1989年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作为一个基本标识来看的话,应老师始终是中国行政法发展的见证者,在这个意义上,他是承载历史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在座的陈端洪老师,湛中乐老师,沈岿老师,事实上一方面是读应老师的书成长起来,另一方面也能有幸经常听到应老师的指教。在这个意义上,应老师也是开启未来的。所以,我讲承载历史,开启未来。现在,我就不多说了,我现在把话筒交给应老师。
应松年:很高兴今天跟同学们一起来讨论
国家赔偿法的一些问题。我现在就把
国家赔偿法从历史到现在以及存在的问题跟各位做个简单的介绍。刚才锡锌说到,是1989年颁布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后面有一章讲到行政赔偿的问题。实际上,如果行政诉讼进行到最后,老百姓官司打赢了,政府说声对不起,我错了,那就完了吗?这后面还有个受到损害的权益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这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可是当时没有赔偿法怎么办,于是就在
行政诉讼法最后设了一章。我还记得当时讨论的时候,顾昂然同志主张,我们干脆把实际上属于行政赔偿的问题也写入
行政诉讼法,在最后加上一章。但是我们这些学者比较保守,认为
行政诉讼法是个程序法,不能把实体的问题也加进去。后来就决定把赔偿的问题以后单独起草一个稿子,
行政诉讼法后面只写赔偿的程序。制定
行政诉讼法以后,我们就开始研究
国家赔偿法。各位已经都看过我们的
国家赔偿法。我们的
国家赔偿法和外国的
国家赔偿法有很大的不同,我们把两个赔偿,也就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也叫司法赔偿放在一个法律当中。当时的研究认为二者都属于国家赔偿,不过在内容上和程序上有区别,把两个部分放在一部法律里面很好。现在看起来,把它们放在一起也是不错,不过赔偿法实施以后才发现,刑事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改起来就觉得问题特别棘手,也比较麻烦。因为国外的赔偿法都是分开的,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实际就是国家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冤狱赔偿,是另外一部法。这是我国的
国家赔偿法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在制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国家也就是国家机关如果做错了事情,侵犯了相对方的权益以后,就要赔。但是责任怎么归给国家,归责的原则怎么确定。当时我们看美国的(国家赔偿),日本的(国家赔偿),特别是台湾的(赔偿法)都讨论过这个事情。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赔偿法来看,归责的原则是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有过错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一个是行为的不法,另一个是过错,两个要件。归责的原则是两点。我当时研究,不法或者违法,这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不法行为;但是过错怎么说呢,过错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对老百姓来说,要确认行政机关在主观上有过错,这是相当难确认的。在我们讨论的时候,记得刚刚过世的台湾学者法治斌教授1992年来访问时,我曾专门约了他一起谈这个问题。当问到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为什么是不法和有过错,为什么是这两点,法治斌教授回答我一句话,他说如果这样的话,两个要件,政府的赔偿就会少一点。我马上就想到了,原来是这么回事。认定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有两个要件,既要行政机关有不法行为,又要有过错,这个就很难了。我们在讨论的时候,就更加偏向认为过错这个要件不要,不好确定,咱们干脆就要这个违法性,现在
国家赔偿法写的是违法的归责原则。我认为我们比其他国家的一些规定要更先进一点。现在看来在实施以后,其实我们在制定的时候就已经有感觉,如果把过错要件省掉以后,其实还有很多是由于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应该赔偿。经过十来年的实践,我们发现,有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也有过错行为造成的侵害。所以现在很想改成这样,我们不是违法和过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而是只要满足其中的一个就要赔,改成违法或过错,或者是违法,或者是过错,都要赔。这样会不会好一点,范围会不会宽一点。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违法到底叫违法好,还是叫不法好?如果按违法来说,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有很多过错的行为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你就没有办法称它为违法,这就显得我们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有限制,也就是赔偿的范围非常小。所以,用“违法”这个词好还是用“不法”这个词好,是不是“不法”这个词的范围更宽一点?我们总的一个思想就是希望国家赔偿的范围能够不断拓宽,使得国家机关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公民造成损害以后,都能够赔偿。我想这是我讲到的第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