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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念的认知方法及其反思

  (三)宪法解释与宪法论证
  在某一个宪法规范中,某一宪法概念可能其内涵并不确定,可能有几种不同的涵义,到底选择哪一种,如果不加论证,那只能是“我确信”,是主观的臆测,而缺乏说服力。在选择某种意涵时应该说明理由。因为“我认为”,或者说“我知道”经常表示这样的意思:“我有正当的理由支持我说的语句。”[14]这里可能就涉及到语义学、解释学和法律论证理论之间的关系。语义学上的探求,只能说明法律所使用的文字的文义所在,而无法说明该规定的规范意旨所在。探求文字规定的意旨所在的,是解释学的功能。只有解释学上的探求才能充分考虑预先储藏于该规定上的价值。[15]在“法律”篇中,基本上是综合运用了语义学的和解释学的方法。有学者认为,“法学的对象是法律;法学的方法是阐释和论证”。[16]解释和论证本身是有关联的,两者不可偏废。法律论证理论,可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物。就德国而言,目前就存在着规章的论证理论、理解的论证理论和经验的论证理论三种认识旨趣。[17]笔者在这里冒昧揣测,它就是要在某种程序中探求符合理性标准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决定,也就是说,其所追寻的目标可能仅仅在于提问:“到底什么叫‘在现行有效法秩序的框架内符合理性地作出决定’?”[18]解释学和法律论证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重合之处的,它们基本上都是以现行法为前提,为法的适用提供依据,其方法也有较多的相似性。但是,法律论证理论更强调论证的过程,例如要通过符合一定规则的程序——诉讼、仲裁等来进行;更强调就某个问题获得共识,例如就某一论题进行充分而平等的辩论,最后达成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意见;更强调论证过程的理性,例如它甚至对解释适用中的大前提是否合乎理性、最后的涵摄是否合乎理性进行论辩。当然,“某些事情事实上是不受怀疑的,这一点属于我们科学研究的逻辑”。“某些命题不容怀疑,好像就是这些问题和怀疑赖以转动的枢轴。”“如果我想转动门,就得把门轴固定下来。”[19]在宪法文本研究中,宪法文本本身可能就是这个门轴,是不容怀疑的,这是宪法解释和论证的前提。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解释和论证还是有差别的,我们在解释某个宪法概念的内涵时,应该注意该种解释的论证。这样才能使某个宪法概念的具体化解释更符合理性的要求,更为多数人所接受。实际上,这里又回到了第一个问题之中,即抽象的解释和具体的适用。在抽象地进行文本语义的阐释,很难进入论证的过程。因为宪法概念的语义阐释,它不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也可能不是针对某一宪法规范的,而是抽象地考察整个宪法文本,指出某一宪法概念在整个宪法文本中可能的内涵。如果在此之后,它还继续着重指出某一宪法规范中所使用的宪法概念究竟是什么样的内涵,那么必然要涉及论证、证立的问题。它可能就要进行历史、学说、规范、判例的旁征博引,进行纵横捭阖式的说理论证,以说服人心,赢得一致认可。
  (四)打开规范文本的天窗,接纳宪法正义的阳光
  虽然说宪法概念自身不会发挥自我能动性而创造出宪法规范乃至宪法文本来,但是宪法概念毕竟是宪法规范乃至整个宪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宪法规范的人可以发挥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而“创造性地”解释某一宪法概念,乃至影响某一宪法规范的适用。如此,鉴于宪法自身的政治性和基本性,某一个宪法概念的解释就可能涉及到比较重大的决策和架构。为了保证具体化的合宪性和正当性,宪法概念的认知可能还是需要一个更高的指导。为了避免落入概念法学的泥沼,我们需要打开规范文本的天窗,接纳宪法正义的阳光。当然,在实证法之下,我们并不需要从自然法当中来寻找价值的依托。自然法的基本理念应该在宪法中被实证化了。[20]宪法本身即具有着完整的价值体系,我们需要有那种“反求诸己”的自觉。然而,反求诸宪法首先就需要方法论上的觉醒和法律学的功底。如何能将自然法的理念输入宪法之中?如何将宪法正义的阳光普照到个案之中?这需要法学的技术。合理地运用宪法原则可能就是这种转化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因为真正能体现这种价值的主要还是那些宪法的原则。需要说明的是,宪法正义是认知宪法概念乃至整个宪法文本的最高指导。“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21]正义人言人殊,然而,宪法正义则相对确定,它以文本的形式固定在宪法之中。宪法原则即是一座承载宪法正义、沟通宪法文本和宪法正义的桥梁。在具体化宪法概念中,需要注意这些宪法原则的指导,而不能偏离整个宪法文本。把握宪法原则的指导,就能把握宪法的精义所在,就能使具体化获得一种进步性和稳定性,因为宪法原则承载着宪法正义,所以能获致进步性;因为宪法原则事涉根本,故而能获致稳定性。真正能框住或稳定宪法结构的,就是那些宪法原则。宪法原则又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宪法的精神和目的要通过宪法的基本原则来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决定着具体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设计,具体原则和基本制度又决定着具体制度和规范的设计。宪法原则可能并不直接体现为宪法条文,需要适用者去发现和阐释。要有宪法原则的解释,然后从这个原则出发,研究具体的规则和概念,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地减少争议,也不必始终回到讨论的原点才能解决具体的问题了。在具体化之后,也要接受宪法原则的检验。当然,目前从宪法概念入手研究宪法文本,研究者在研究中也不应忽略宪法原则的指导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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