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法律来解释
宪法与以
宪法来解释
宪法
在“法律”篇中,具体化
宪法概念的方法,一个是对文本自身的考察,另一个就是形式法律的考察。这里也就涉及到到底是以法律来解释
宪法还是以
宪法来解释
宪法的问题。法律是
宪法的具体化,通过法律来认知
宪法概念是一种便捷而有效的途径,毕竟法律一般是根据
宪法制定的,是在落实
宪法的意旨,也是在传递着来自根本法的声音。但是,这种通过法律来认知
宪法以及
宪法概念的做法是需要小心的。我们知道,为了维护民主政治、尊重立法者的决定,为了维护
宪法秩序的稳定,各国在
宪法解释中一般都遵循着“合宪性推定原则”,在合宪性要求容许的范围内,尽量维持法律的存续。[11]然而,在这种合宪性解释的过程中,有学者(如德国学者Hesse)认为,合乎“
宪法”的解释不仅要探寻正要审查的法律的内容,而且也要探寻依据来审查该法律的“
宪法”的内容,在合乎“
宪法”的解释过程中,不仅需要进行法律的解释,而且需要进行
宪法的解释。因为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不仅基于实体而且基于功能的整体规范的考虑均指向于该法律的维持(尽可能不判定法律抵触
宪法),所以在合乎
宪法的解释中,尽可能以立法者将
宪法具体化下来的意义,来解释正要解释的
宪法。因而,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对
宪法解释产生回馈的影响,要求对
宪法作符合法律的解释。[12]
宪法和法律之间的互动应该说是存在的,但是以法律来解释
宪法,这种由下而上的解释在逻辑上是存在问题的。
宪法自身应该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恰的系统,否则就无法判断法律等具体化
宪法实践的合宪性问题了。“法律跟随
宪法才是常态,
宪法跟随法律,总是特殊例外情形。尤其是
宪法有关人民权利的规定,这时
宪法乃是实体权利的规范,正是用来评断相关法律是否已建立合理的保障范围,是否已使国家克尽其保障义务,不可认为法律规定的内容,当然就是宪法的本意。”[13]具体化
宪法之后所形成的法律,并不必然合乎
宪法,我们也就不能完全将具体化之后的“
宪法概念”(实际上已经转变为普通的法律概念)与
宪法文本中的
宪法概念等量齐观。按照德国法通行的理论,对于不确定法概念的具体化,法院是要进行严格审查的,仅在一定空间内承认其具有判断余地。因为客观的
宪法文本已经存在在那儿了,具体化
宪法概念的行为是一种认知的作用,一种判断,而不是一种意志的选择。在存在违宪审查的国家里,是有保证具体化
宪法的法律合乎
宪法的根本保障制度的。但是,仍然存在着法律违宪的可能性,故而,司宪者、宪法学者都必须时刻警惕着,以法律来解释、认知
宪法固然是必要的,但也是存在着危险的,其根本原因即在于
宪法和法律存在着差异性。解释或者具体化
宪法概念时,可能需要更多地运用
宪法文本自身来解释,可以进行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前后印证的体系上的解释等,从而尽可能地获知
宪法自身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