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如此认识“法律”一词是有意义的。“法律”一词意义的确定,对于确定法律保留的范围、控制立法的裁量权、确定违宪审查的密度等都是一个规范上的前提。法律具体化
宪法实际上是一种价值上的补充,是
宪法的具体应用。不能正确地理解
宪法概念自身,即无法正确地适用
宪法文本。我们通过
宪法文本自身和立法者具体化
宪法的活动来认知
宪法文本中的
宪法概念,还是大致能明了某一
宪法概念的各种可能的内涵。如此认知
宪法概念,也可以为日后的
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提供参考借鉴。
三、
关于宪法概念认知方法的反思
在“法律”篇研究结束之后,也听到了一些人的赞誉和质疑。笔者在研究
宪法文本另一
宪法概念(“国家”)内涵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进行反思。究竟该如何认知
宪法概念?我们目前所使用的认知方法能否保证与整个
宪法价值秩序相契合呢?
(一)抽象解释的盛行与具体适用的缺位
在研究如何具体化
宪法概念时,实际上我们还是在抽象地解释某个概念,准确地说,是抽象地进行学理解释,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更不是司宪者违宪审查的解释。由于没有个案的存在,所谓的
宪法概念具体化,实际上还是研究者从文本到文本的抽象的学理解释,这种解释是面向未来的,试图为未来的
宪法解释提供一点参考。但是,事物本身是复杂的、变化的,不确定的
宪法概念内涵也会随之而变迁,这无疑给这种面向未来的具体化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问题性、针对性、准确性都是难以保证的。所以,在我们现今的情况下,或许在认识
宪法概念时,需要我们具备一种综合的
宪法知识,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无论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无论是理论的、还是实践的,都必须尽收眼底。在某一语境下,确定某一
宪法概念的具体内涵,需要作出一种综合的判断。首先,认知者需要具备语言学、逻辑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
宪法概念是法律概念乃至概念的一种,它具有一般概念的构造要求,它有自己的文字表达。任何对
宪法概念的认识,都不可能超越
宪法概念的文字自身所能承载的内涵,也就是拉伦茨所指称的“可能的字义”。[⑨]
宪法概念的使用一般都是建立在对词义的约定俗成的基础之上的。如果
宪法文本自身有对于某一
宪法概念的界定,则首先遵循
宪法文本自身的界定。如果要扩大或者限缩
宪法概念的内涵,则需要附加足够的理由进行更多的论证。其次,认知者需要更多的
宪法史方面的知识,需要明白
宪法制定和发展过程中某一语词的出现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概念就象挂衣钩,不同时代挂上由时代精神所设计的不同的‘时装’。词语的表面含义(=挂衣钩)是持久的,但潮流(概念内容)在不断变化。”[⑩]某一
宪法概念可能会有这种或那种的解释,但其提出该
宪法概念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
宪法概念如何具体化,如何被准确地适用。认知
宪法概念不能不关注其时代背景,也不能不注意到其历史变迁。把握
宪法概念的目的意旨,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能够准确地认知其内涵。再次,在认识
宪法概念时,需要我们具备更多的问题意识和现实关注,更多的国外判例和
宪法理论。中国缺乏违宪审查的案例,但是并不缺乏违宪的现实。解释
宪法概念的目的并不在于考据或者创新,而在于适用
宪法概念,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和纠纷。
宪法概念出现时的原初目的可能只是认识其内涵的一个参考,虽然是重要的参考,现在的适用者从概念当中能够理解到什么,也就是现在人的理解对于
宪法概念的认知也是十分重要的。毕竟那是流传至今的一个静止的文本,现今的人们有自己的现实需求,不可能将自己阅读
宪法文本的思维限缩在历史的故纸堆里,他们会以自己的眼光去打量
宪法文本、理解
宪法概念,在
宪法文本中发掘自己所需要的内容。然而,一千个人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如何保证
宪法概念认知的合理性,就成为关注的焦点。如果在认知每一个
宪法概念的时候,都尽可能地运用某个
宪法判例或事例去检验,看
宪法概念的解释、事实的认定、一直到涵摄的过程是否与
宪法判例或事例的应然结论相符,那么这样的认知可能会更简单一点、更准确一点、更符合整个
宪法文本的价值秩序。如果仍然无法做法确定某一宪法规范中
宪法概念的内涵,那也要展现该
宪法概念在此宪法规范中的各种可能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