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和韩大元教授合作撰写了《中国
宪法文本中“法律”的涵义》(以下简称“法律”篇),[⑧]就
宪法文本中“法律”一词的内涵进行探讨。“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是一个确定的概念,仅仅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但是有时也在实质意义上使用。前者是一个确定性的
宪法概念,而后者实际上就是一个不确定的
宪法概念,仅仅是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文件。实际上,如果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前者应该使用“法律”,而后者应该使用“法”。但是,
宪法文本并没有作如此细致的区分,以致于“法律”一词集多义性、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于一身。
在“法律”篇中,为了确定对“法律”一词的解释,主要是通过
宪法文本自身的考察和法律规定来探究的。其认知的方法或者说步骤是这样几个:
首先,查看“法律”一词在
宪法文本中的使用情况。目前所要作的研究主要是对那些基本概念的研究,这些
宪法概念一般都会在
宪法文本中出现很多次。
其次,对“法律”一词的使用情况进行分类,通过语境分析,初步得出“法律”一词的内涵。原本以为,一个
宪法概念在
宪法文本中出现,其内涵应该是确定的、同一的,但是研究后发现情况并非如此。尤其是那些不确定的法概念,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不同的解释。这时,就需要对其使用的环境,前后的搭配等作语义上的分类。在进行分类和语境分析之后,很多情况下的“法律”内涵就能初步确定下来,例如,从其制定主体,从其与
宪法、行政法规等联合使用等就可以作出判断。这时,“法律”就是一个相对确定的
宪法概念,它仅仅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再次,对于那些仍然无法判定其内涵的,寻求相关的立法予以支撑。这里,主要寻找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即形式意义上的法律。针对某一个条文中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到底制定了哪些法律予以具体化。这里,实际上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实践为探寻最高立法者对
宪法的理解。从而,来确定“法律”一词的内涵。因为在我国的
宪法体制之下,毕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最具有权威性,也最有可能与
宪法解释相匹配。当然,该文当中,偶尔还选取了国务院所制定的规则来进一步印证,例如,在理解
宪法第
89条第(一)项中的“根据
宪法和法律”之“法律”一词涵义时,就曾引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该条例在第
1条中宣称,“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我们以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反窥
宪法文本中的“法律”,仅仅是为了印证,因为以行政法规来解释
宪法文本是不具有正当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