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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想

  五、对改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想
  适应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变化与劳动争议的形势,我们应当对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进行一定的改进。
  (一)、健全调解机构、充分发挥调解程序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
  为了实现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把劳动争议解决于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还必须加强和重视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这首先要健全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在应该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单位一定要建立起调解委员会,在新建企业中及时建立调解组织,同时一定要提高工会干部的责任感和素质,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二)、用或裁或审制代替仲裁前置原则,以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划分仲裁与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为了解决维权周期过长的问题,我赞成以或裁或审、各自终局替代仲裁前置程序。先仲裁再进入法院审判,法院又实行二审制,这样耗费时日太多,如果由当事人选择或裁或审、裁审各自终局,则可以缩短处理劳动争议的周期。同时还应以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来划分仲裁和法院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从世界各国的情况而论,一般划分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因为适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引起争议,是属于既存权利的争议,把这类争议归结为权利争议,而另一类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产生的争议,它是为争取一定权利的争议,称这类争议为利益争议或将来争议。许多国定将权利争议划归法院处理,如美国、德国、日本都有类似的做法,我国台湾地区也基本上采用上述办法处理劳动争议;而利益争议因系未有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则一般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这种依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分流处理,可以解决处理劳动争议周期过长的问题,也可以解决仲裁与法院劳动争议的案件过多和集中的问题,特别重要的是提高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效率。
  (三)、延长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申诉时效过短的问题,建议恢复《企来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延长申请仲裁的时效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有针对性地改进现行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法院审理中的问题
  前面我已列举了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劳动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改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应在仲裁程序中切实实现三方共裁原则和对法院审判程序的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和举证责任等问题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五)、建立劳动法庭提高审理劳动案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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