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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想

  1、仲裁前置原则带来诸多弊端
  依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仲裁无需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方申请即可启动仲裁,同时又规定先裁后审,不经仲裁,法院不予受理。这种做法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排除了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权。由于实行“一调、一裁、二审制,”使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过长,维权成本太高,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现行规定,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历时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得到最终解决,有的则需要更多的时日才能达到终审。这大大地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和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
  2、三方共裁的原则未能认真贯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也即是说要求实现三方共裁原则。这一做法符合公正处理的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都有自己的代言人参加仲裁,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合理解决。但在实际生活中,同级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则经常处于空缺状态,常出现的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一家独裁,这使仲裁过多的呈现出行政色彩,影响了仲裁的效果。
  3、申请仲裁的时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以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经查明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这些都肯定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这种申请仲裁的有关时效的规定对劳动者非常不公,往往是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犯后,费尽力气实现维权,当难以实现维权目标,下决心申请仲裁以求公道时,却已超过申诉时效,目前大批的劳动争议案件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了劳动者的申诉,这大大地损伤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在制定时把200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六个月改为六十日,其初衷是想及时地使劳动争议得到解决,但却为劳动者维权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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