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劳动争议逐步增多
在企业中因为侵犯了企业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的利益,激发了这些职工联合起来为维护共同的利益而斗争的劳动案件,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了明显的增长的趋势,劳动争议的出现与数量上升的趋势,要求我们必须面对这一现实,认真地搞好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和实现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进。
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问题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调、一裁、二审制”总的来说,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作用,同时也树立了《
劳动法》的权威,这些是应予肯定的。但是也必须看到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情况,其焦点是维权的周期太长,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些繁琐,提起申请仲裁的时效太短,维权的成本过高等一系列问题。
就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立而言,采用——“一调、一裁、二审制”的本意是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点而设计的,由于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为了便于今后的共处与合作,因此强调采用调解程序化解矛盾和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尽量不到法院进行审判,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尖锐对立,这种设计本意是好的,但实践起来却显现了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具体分析起来在调解、仲裁和法院审理的环节中都有可商榷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中的问题
1、调解组织不够健全
按《
劳动法》规定,要求应“在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事实是在不少的企业中并未建立调解委员会。在改制过程中,大批国有企业转制、兼并、分立、破产,原有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减少了很多,在新建企业中未及时建立调解组织,至于一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基本上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因为调解组织不够健全,当然难以发挥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2、调解劳动争议为非必经程序,影响了调解作用的发挥
劳动争议的调解,遵循了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不是必经程序,很多当事人认为调解无用,对调解工作缺乏正确认识,不予重视。有的负责调解工作的工会干部受制于企业行政,怕得罪领导,不敢大胆依法公正调解,这些都使得调解程序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