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人也向来重视社会分配问题。他们“不患寡,而患不均”;不仅强调富民,更强调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并不意味着古人满足于物质匮乏、人民贫穷,而是表现出古人对财富聚敛、贫富悬殊的担心,出于这种担心,古人同样把社会分配抬高到比社会发展更高的地位。因此,古人不仅讲生财,更讲生财有道。一如《大学》所说,“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其中,如果“生财”是社会发展,那么,“大道”就是正义的社会分配原则,只有在通过社会发展消除绝对贫穷的同时,在社会分配体制上努力克服贫富极度分化,权利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在权利实现问题上,马克思还特别注意到权利的平等法律保护的不足。马克思说,“平等的权利……就它的内容来说,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由于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在财富、出身、教育等许多方面存在差别,甚至天壤之别,在权利、法律上给他们以毫无偏差的形式平等对待,就无异于对社会事实不平等的确认、巩固和维护。这种社会不平等不严重时表现为一般的社会差别;严重时则表现为贫富悬殊,致使一些原本可以借助社会的富足发展来解决或提高自己生计的社会成员,因为社会财富的聚敛和集中而食不饱腹、衣不蔽体。从马克思有关平等权利的分析,可以看到马克思对权利的形式平等与社会的事实不平等之间矛盾的高度关注,也可以看到社会分配和社会正义对权利最终实现的重要性。当然,讲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并不意味着彻底消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差别,也不狭隘地意味着"劫富济贫"。给予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社会福利和保障、公有制、累进税、权利分配的更大受益者承担更多社会义务等都可以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方式。
社会分配体制是与社会发展相伴随的一个问题。社会发展决定物质财富的数量,社会分配体制则决定物质财富的流向。如果光有社会发展,而没有公平的社会分配体制,不仅权利难以最终实现,社会不稳定程度也会加剧。因此,通过社会发展实现权利,还得扫清权利实现道路上的社会分配体制障碍,重要的是,在消除绝对贫困的同时,要努力防止和克服贫富两极分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权利实现的两条途径,法律与社会并非总是一致的。就法律与形式平等的紧密联系而言,权利实现的法律途径并不一定导致社会正义;相比而言,权利实现的社会途径虽然更有可能实现社会正义,但它在治理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形式平等等方面也显不足。从根本上讲,法律与社会其实是治理的两种方式和进路,二者相辅相成,也相反相成。治理的法律进路侧重制度论,注重制度安排和法治建设,其形式化程度相对较高,强调主要通过法律形式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治理的社会进路则侧重实践论,注重社会发展和分配正义,更加关注社会分配的实质内容,强调把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综合起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从历史上看,建国初期,我国更为注重治理的社会进路,而对治理的法律进路重视不够,致使建国前三十年法制建设严重不足;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在法律改革方面明显加强,并逐渐朝法治化方向迈进。就治理的法律进路与社会进路而言,在今后的法治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应特别注意协调好权利实现的法律途径与社会途径之间的关系,在不断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高度重视政治体制安排和法律制度建设,在治理上寻求法律与社会、制度与实践的结合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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