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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权利实现的两条途径

  在法律权利中,有些权利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和实现,例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公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等。这些权利并不明显受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即使在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保障的。这些权利的实现主要依靠法律和政治努力。而另外一些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则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规定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例如,受教育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即使法律予以明文保护,但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它们的实现在一定历史阶段都只能是有限的。因此,在从《世界人权宣言》派生出来的两个人权公约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注重权利的法律保护;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虽然也重视对权利的立法保护,但它更强调通过经济、技术的发展和国际合作来促进权利的实现。
  关于权利,马克思有一句经典的话:“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这句话表明权利在特定历史阶段总是受到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限制,也蕴涵着权利有一个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实现权利在根本上依靠社会发展。其实,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主要在于人们的需求同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存在紧张关系。通过经济和社会发展缓解乃至消除这种紧张关系,既是消解权利,也是实现权利。所以,中国古人在法律和道德之外,也讲“仓廪实而知礼节”,“富之”、“教之”。就此来说,与其让人们沿着法律的边界因为权利而争得面红耳赤,甚至苦苦挣扎,不如努力加快社会发展,通过改善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来实现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人民的正当利益。
  四、权利实现需要社会正义
  尽管权利实现的根本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社会的发展并不必定带来权利的当然实现。社会结构及其分配体制对权利实现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制约作用。在一个财富足够养活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中,如果财富集中掌握在极少的一部分人手中,就仍然会有千千万万的人不得不为生计而劳苦奔波,甚至连吃饭、穿衣、住宅等基本生存权利都可能得不到保障。在此情况下,权利实现就不再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分配问题。这说明,不公平的社会分配体制是权利的社会实现途径上的严重障碍,这一障碍不被克服,社会再怎么发展,也不会带来权利普遍而充分的实现。因此,权利实现最终还有一个与社会分配体制紧密相关的正义问题。
  正义不仅包括“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种形式平等意义上的正义,还包括“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涉及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分配权利、利益和义务的方式,这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被视为正义的核心问题。罗尔斯在权利的形式平等之外更加强调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他提到,“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无论法律制度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们不正义,都必须修改或废除。显然,在权利实现问题上,罗尔斯把社会分配摆在比法律平等保护更为重要、更为基本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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