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权利实现的两条途径
胡水君
【全文】
如同同时使用了“人民”和“公民”两种措辞一样,我国现行
宪法也同时使用了“权利”和“利益”两种概念。“权利”是一个与“义务”相对的法律概念,“利益”则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政治学或社会学上的概念。
宪法措辞的细微差别体现出这样的区分:在我国政治现实中,既存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也存在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利益。与此相应,对法律权利和各种正当利益的保护也存在两条途径,一是法律途径,一是社会途径。换言之,既要通过法律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也要通过社会发展促进并最终实现各种正当利益。相比较而言,权利的法律保护途径是必要的,利益的社会实现途径则是更为根本的。
一、法律权利与正当利益
权利时常被人简单地界定为“法律保护的利益”。从这一界定推断,权利之外还存在法律不保护、不足以保护、或者尚未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利益。那么,这些非法律的、法律之外的利益,是否也是权利呢?这些利益是否因为没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而都是违法的、被禁止的呢?对此,不可一概而论。
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可以把利益分为三种。一是违法获得的利益,例如,通过盗窃、抢劫取得的财物。对于这种利益,法律不但不保护,还要予以剥夺。二是法律明文保护的利益,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权利。三是介于违法所得利益与法律权利之间的利益形态,它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也未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这第三种利益,法律不禁止,说明它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未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说明它的实现还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由当事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各种各样的所谓“新权利”,是这第三种利益较为典型的表现。违法所得利益显然不是法律保护的权利,那么,这第三种利益能否被称为权利呢?
从形式上看,第三种利益因为没有得到法律明确而充分的保护而多少有别于法律权利;但从正当性、现实可能性以及发展趋势上看,它们又有可能成为法律权利。法律之所以不保护或者不明确保护,可能只是因为它们目前还不够典型和普遍、尚未达到用法律来保护的重要程度,或者目前还难以通过法律完全实现。例如,即使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到太空旅游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现实条件下也实现不了,不过,也不能完全排除它在未来得以普遍实现的可能性。就此而言,第三种利益虽然目前还不是法律权利,但有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它们大多是法律权利的“后备军”,是应当意义上的、或者即将到来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