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法官的整体素质提高、各项制度已经健全以后,我们认为吸收更多的对抗制的经验而不是采纳职权主义仍然是十分必要的。我认为主要有如下原因:
第一,对抗制的方式更有利于发现客观真实,尽管职权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发现真实,但事实上由于这种诉讼模式给予法官过大的调查取证以及聘请专家证人等权利,法官可以不考虑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意见而根据自己的判断认定事实,这是实际上并不完全有利与真实的发现,因为法官受其能力精力尤其是法院所提供的有限的资源的限制,使法官不可能通过自行调查取证,便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发现真实,尤其是法官享有单独调查取证的权利,难免与当事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接触,这就很难保证法官始终处于独立公正的地位,甚至有可能为司法的腐败提供机会,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只要法官有机会与当事人单独接触,则司法腐败现象难以避免,所以通过采纳对抗制彻底切断法官与当事人的庭外接触,一切证据都在庭审中公开提出,并实行公开的质证认证,这是发现真实最有效的办法。更何况由当事人负责举证当事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举出足够的证据即使双方的证据是相互矛盾的,法官也可以从众多的证据中通过分析而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真实。
第二,对抗制的方式更为民主,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是与体现了诉讼民主的陪审制当事人控制诉讼辩论主义等联系在一起的。采纳对抗制确有利于体现诉讼的民主,表现在一方面,由于对抗制要求实行辩论主义,既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通过举证辩论从而发现真实,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庭审,而不是询问当事人,从而能促使法官能够听取更多的当事人的意见,另一方面,对抗制给当事人双方提供了更多的攻击防御的程序权利,并对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控制和支配诉讼活动尤其是在证据的认定和事实的发现,作出了更多的限制,从而有利于防止法官的专横及滥用司法权,
第三采纳对抗制,也有利于平等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职权主义是以询问制联系在一起的,在询问过程中,法官并不能对当事人作到平等对待,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法官过多的询问被告,必然会使其难以保持作为独立的中立的仲裁人的地位。在我国由于法官过多的询问被告而不是真正的听取双方的意见,使法官的角色常常与公诉人的角色混淆,甚至使被告与法官发生争辩和对抗,这种方式也及不利于平等的保护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尤其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不够的。
第四采纳对抗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对当事人主义的批评第一个理由在于这种方式太耗费金钱、时间和精力,不利于司法的效率。然而,我国原有的实践证明,由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工作,实际上并不利于提高司法的效率,因为法官将大量的时间花费在调查取证方面,从而使案件的审理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甚至在案件的事实已经较为清楚的情况下,也要调查核实当事人的举证,这就常常造成案件不能及时结案、经常延误,每到年终都要突击积压的案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通过采纳对抗制极大地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
然而采纳对抗制,是否必须要完全采纳陪审制度,毫无疑问,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与陪审制度有密切的联系,例如,庭审过程中强调双方当事人辩论的重要性,其原因在于双方律师的辩论常常可以从情感上打动陪审员,美国法中的许多证据规则也是专为陪审制度而适用的,但是,由于我们并不是采纳的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而只是引进当事人主义的一些重要的经验,所以,即使未实行陪审制度也可以实行对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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