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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飞机出口融资第二次裁决执行案


该段内容是: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和/或根据政府授权活动的特殊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它们使用该项资金所实际应付的利率(或如果它们为获得相同偿还期和其他信贷条件且与出口信贷货币相同的资金而从国际资本市场借人时所应付的利率),或它们支付的出口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获得信贷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保证在出口信贷方面能获得实质性的优势。

该条规定:第2款(b)项所指的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8年期限内逐步取消其出口补贴,最好以渐进的方式进行。但是,一发展中国家成员不得提高其出口补贴的水平55,且在此类出口补贴的使用与其发展需要不一致时,应在短于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取消。如一发展中国家成员认为有必要在8年期满后继续实施此类补贴,则应在不迟于期满前1年与委员会进行磋商,委员会应在审查所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所有有关经济、财政和发展需要后,确定延长该期限是合理。如委员会认为延期合理,则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应与委员会进行年度磋商,以确定维持该补贴的必要性。如委员会未做出该确定,则该发展中国家成员应自最近一次授权期限结束后2年内逐步取消剩余的出口补贴。

该条规定:如所涉措施被视为属禁止性补贴,则专家组应建议进行补贴的成员立刻撤销该补贴。在这方面,专家组应在其建议中列明必须撤销该措施的时限。

BRAZIL-EXPORT FINANCING PROGRAMME FORAIRCRAFT,WT/DS46/AB/R (2August 1999).

该条规定:… 如在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也应通过援用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求助于原专家组。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内散发其报告。如专家组认为在此时限内不能提交其报告,则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迟延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

见WT/DS46/RW/2专家组报告第1.6段。

该修订由巴西中央银行于2000年12月6日经2799号决议通过。

该段规定:… 但是,如一成员属一官方出口信贷的国际承诺的参加方,且截至1979年1月1日至少有12个本协定创始成员属该国际承诺的参加方(或创始成员所通过的后续承诺),或如果一成员实施相关承诺的利率条款,则符合这些条款的出口信贷做法不得视为本协定所禁止的出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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