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巴西政府在1999年11月20日以后仍然发行NTN-I债券以履行其在1999年11月18日之前签发的承诺书;此外,巴西继续依据PROEX融资项目向支线飞机出口提供补贴,只是将补贴的期限和利率进行了下调。因此,加拿大政府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争端解决谅解》)的第21.5条请求争端解决机构认定巴西并没有履行原巴西飞机出口融资一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和建议。2000年5月9日,专家组裁定巴西并没有履行争端解决机构于1999年8月20日做出的要求其在90日内撤销PROEX融资项目中对支线飞机的出口补贴的建议。2000年7月21日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的裁定。据此,2000年12月12日,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加拿大可以对巴西每年征收三亿四千四百二十万加元的反补贴税。为了应对此项裁定,巴西采取了一些新措施,对PROEX融资项目进行部分修改,并将其告知争端解决机构。
针对巴西修订后的PROEX III融资项目,加拿大仍然认为其没有履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做出的要求其撤销补贴的裁定。2001年1月22日,加拿大第二次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异议,并称自己暂时未依照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向巴西征收反补贴税以示自己的公正、客观。同年7月26日,该案专家组认定巴西的PROEXIII融资项目因其是任意性规范并且符合《出口补贴例示清单》k项第2段的规定,因而该项目下的支付没有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义务。但专家组同时也指出,本案裁定并不意味着该项目在未来的适用就一定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要求。如有必要,加拿大政府有权随时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定对该项目在未来的适用提出异议。此后,争议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巴西最新修订过的PROEX融资项目即PROEX III是否仍然不符合争端解决机构分别于1999年8月10日和2000年8月4日做出的要求巴西撤销其对支线飞机的出口补贴的建议?是否仍然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义务?
三、专家组裁定:
巴西政府在实施PROEX III融资项目时,完全有可能并没有因此而授予其支线飞机生产商以利益,从而也就不构成补贴;或者虽然授予其支线飞机生产商以利益,但因符合《出口补贴例示清单》k项第2段的规定而不构成禁止性出口补贴。因此,从表面上看PROEX III融资项目并不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四、法律推理:
1. 双方主张及抗辩:
加拿大认为,无论怎样进行修订,只要巴西继续对依据PROEX I和II签发的承诺书进行支付,就应认定巴西没有履行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其撤销禁止性出口补贴的建议,巴西政府的PROEX III融资项目仍然构成对其支线飞机提供禁止性出口补贴。首先,PROEXIII融资项目中对支线飞机出口提供的支付仍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1(a)条所禁止的出口补贴。其次,PROEX III融资项目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官方出口信贷指引安排》(以下简称“OECD安排”)的规定并不相符,因此巴西不能援引《出口补贴例示清单》k项第2段。再次,《出口补贴例示清单》k项第1段不能作为反证以证明一项出口补贴是被允许的;退一步讲,即使该段可以作为反证,巴西的PROEXIII融资项目也不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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