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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飞机出口融资第二次裁决执行案

巴西飞机出口融资第二次裁决执行案


刘庆芳


【摘要】巴西通过PROEX融资项目中的贴息计划为其支线飞机提供出口信贷支持。经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分别审查两次后,该项目最终被认定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争端解决机构据此要求巴西撤销其对支线飞机的出口补贴,并授权加拿大可以对巴西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在此情形下,巴西政府再次对PROEX融资项目进行修订,即本案争议的PROEX III融资项目。加拿大仍然认为该项目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并第二次提请争端解决机构处理。新成立的专家组分别对双方援引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第3条、该协定附件一《出口补贴例示清单》k项第1段、第2段进行了分析、解释,并对照PROEX III融资项目的相关规定,最后做出以下认定:虽然《出口补贴例示清单》k项第1段不能作为反证,但是并无证据证明PROEX III融资项目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1(a)条的规定;巴西可以正当援引《出口补贴例示清单》k项第2段的规定。因此专家组驳回了加拿大的申请,并裁定巴西修订后的PROEX III融资项目在表面上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义务。
【关键词】贴息;NTN-I债券;补贴;任意性规范
【全文】
  一、案情简介:
  1991年巴西政府根据8187号法令设立PROEX融资项目,通过折价发行国债的形式对巴西支线飞机出口商提供贴息(InterestEqualization Payments)。该项目主要运作程序如下:巴西飞机制造商在与购买商正式交易前,向负责PROEX项目的出口信贷委员会提出申请,出口信贷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后向其签发承诺书。在购买商付清全部价款后,巴西政府根据承诺书从国库向巴西银行提供不附息票的同库系列债券(下称NTN-I债券),然后巴西银行将债券低价销售给飞机交易中的贷款银行,再由贷款银行以市价售出,债券利息根据贴现时的贷款利率的高低加以调整,以冲抵买方或者贷款银行因贷款利率的浮动而受到的损失。1996年6月,加拿大针对该融资项目要求与巴西磋商,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7月28日,根据加拿大政府的申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处理该争议。1999年3月12日,该案专家组认定在PROEX融资项目中,巴西政府为其支线飞机提供的贴息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含义上的补贴,且此贴息计划也不能因该协定附件一《出口补贴例示清单》k项第1段的规定而被允许,同时巴西也没有遵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7.4条规定的条件。专家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4.7条要求巴西在90日内撤销补贴。上诉机构总体上维持了专家组的认定。争端解决机构据此于1999年8月20日建议巴西政府在90日内撤销其对支线飞机的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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