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引入社会性别,将促使法学从一个“有性人”的角度对人作社会性别的法律分析,从而破除法律的抽象人的神话,使人还原到具有不同“性”身份的具体的人,从而也就促使人们认识到性别因素对法律的作用,以及抽象的法律对不同性别的具体影响。因此,社会性别的法律分析也就有助于从“有性的”的角度去解剖法律文本所标榜的“平等”、“中立”与“正义”的价值诉求,从而揭示出法律制度与其他制度一起共同对社会性别等级系统以及广泛存在的性别歧视的支持与建构。[5]并且,这一“解剖”和“揭示”也就为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的探寻奠定了基础。[6]
三、社会性别研究是从“行动中的法”的角度去考察性别平等的实际生活内容
“行动中的法”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定义,其基本的思想是:法律并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官员,特别是法官的行为;不是一个规则体系,而是一批“事实”。[7](P297)“行动中的法”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活法”,即社会生活中实际通行的规则,它不依赖于国家而存在,法律规则必须建立在它的基础上,否则不可能得到实现,这类“活法”实际上是非国家法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另外一种是现实中的各种法律行为,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动作和实现,用以区别于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则即书本上的法。这是当代西方法社会学最流行的法的定义。它把法的概念的中心从规则转移到行为,转移到立法、审判、行政、诉讼等实际法律活动。这样就不仅仅是某种特殊的规则,而是一种活动,一种过程。行动中的法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将法的概念从法律规则、从书本上的法转移到法的实际动作,在现实中一切起着法的作用的东西。[8](P56)
以“行动中的法”这一概念对性别平等进行考察,我们可以推论,性别是否平等不仅要看法律文本是如何规定和表述的,而且要看实际生活中的真实运行状态;性别中立与否也不在于法律理论是如何宣称与标榜的,而在于法律理论与性别之间的内在如何关联。正因为法律的平等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是根据男性标准而建立,因而,法律理论和法律文本也就在性别中立与性别平等的标榜下轻而易举地掩盖了性别不平等的实际。因此,揭示性别地位的真相就必须依赖“行动中的法”,而不是“书本上的法”。社会性别的研究方法切合了“行动中的法”的研究路径,它通过分析法律中隐含的性别因素从而将法律平等的真实图景揭示了出来。因此,法学研究引进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有利于引导学术界结合性别关系的实际运行状态,去重新考察现代法律的正义与平等的价值诉求与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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