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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9.病人的特殊信息
  如果医生了解病人的一些特别情况诸如特别年轻、特别年老、过敏体质、暴力倾向等等,则医生对于病人的注意义务随之提高。在Selfe诉Ilford和District HMC(1970)一案中,一个17岁的男孩过量服药后被紧急送到医院。小孩和其他27个病人被置于一个病房的地板上,在场还有三位护士。一个护士进了卫生间,一个护士去砌茶,第三个被一个病人呼唤。结果小孩翻出窗外,爬到屋顶,跳楼导致瘫痪。原告方认为医院存在过失,医院明知病人有自杀倾向,医院没有提供足够的监管。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观点认为医院因当时没有提供监管而存在医疗过失。而在另外一个案例中,有精神障碍的病人去了医院的卫生间,吃了洁厕剂而死亡。医院被认定不存在医疗过失。
  10.病人的身体特征
  如果病人身体有特殊情况使得治疗变得困难复杂,这在认定医疗过失时应当考虑进去。在William诉North Liverpool HMC(1959)一案中,被告静脉注射外溢导致注射口脓肿。病人过度肥胖使得难以找到静脉的抗辩得到支持,被告无医疗过失。
  11.医护人员沟通问题。
  医疗行为需要团队合作,这就有赖于医护人员之间信息沟通。这在病人转院时尤其如此。在Coles诉Reading HMC(1963),原告在工作时手指压伤。在一家小诊所得以清创处理后,医生告诉他去绿婷医院做进一步处理。然而,病人径直回了家。一段时间后,伤口感染,最后病人死于败血症。诊所医嘱病人到绿婷医院做进一步处理,诊所应当告诉他立即去,法院认为诊所存在医疗过失。这个过失的深层原因在于医疗单位之间、医护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的失败。
  12.新上岗医生
  医生刚刚上岗不能成为医生医疗过失的抗辩。在伯勒姆标准下,法律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医生必须达到一个具有能力和经验的医生的标准。在Wilshire诉Essex AHA(1987)一案中,法官Mustill爵士指出医生注意义务的标准取决于该医生所从事的岗位,而不是该医生在医院医生级别体系中的位置。在特别婴儿室的医生需要达到在这个区域有经验医生的水平。这种标准似乎严厉,但是可以通过医疗主管获得或者年轻经验欠缺的医生通过求教取得。
  13.医疗设施欠缺问题
  如果医院被指控过失,医院声称医疗设施的不足导致医疗注意能力的下降,医院可以不负责任吗?国家卫生服务的投入现状是存在不足,医护人员、病床、医疗设施不足普遍存在。但是,医院以此作为医疗过失的抗辩上不能成立的,因为如果某项医疗服务可以提供,该项医疗服务就必须达到伯勒姆标准。如果不能达到这样的标准,就不能提供该项医疗服务。例如,如果医院在急救领域不能达到伯勒姆标准,医院就不应当提供该项服务。这一点在Bull诉Devon AHA(1993)一案中得到充分说明。该案原告系双胞胎孕妇。在接产第二个小孩时因为医疗设备两边要用,医生在该院医疗系统的背景下又不能及时到场,医生的延误一个小时到场。由于延误,第二个小孩脑子损伤。法院指出如果提供产科服务,一个合理的服务系统应当到位。在医疗实践中,面临医疗资源或医护人员短缺的医院会关闭一个病房来撤出一些设施。如果医院不能提供接产服务,不如关闭这项服务更好。
  14.医护人员自由裁量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门知识及技术,而且医疗过程中,常须经过尝试错误的阶段,并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这就是医护人员自由裁量的问题。在医护人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应无过失而言的。但是,其基于裁量范围所采取的医疗行为,尤其是医师个人的独特惯例时,其方法,应以不违反医学常识,且是医疗界公认的合理方法。如果不是医疗界公认的合理方法,而造成患者损害,则应推定医护人员有医疗过失。
  15.医疗水准的地区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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