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医护人员水准
医护人员水准与医疗过失的关系,学术的观点是区分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全科医师与专科医师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另外不同的专科,专科医师的注意义务也是不同的。还有,全科医师在接诊需要专科医师诊治的患者时,应有义务劝告患者去专科诊治的注意义务,除非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患者的明确要求。另外,关于医护人员水准的确定,应当以当时全科或者该专科的社会一般医学知识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标准。
5.医学进展
理所当然,所有医护人员应当跟踪其专业领域的主要进展。例如,一位肿瘤治疗专家应当知道最新的重要新的治疗手段。然而,法院认为法律并不期待医护人员了解每一个新的进展。在Crawford诉Charing Cross Hospital(1953)一案中原告因为在手术过程中手臂位置与身体成直角造成瘫痪。而这之前的六个月在Lancent有文章指出这存在危险。法院认为要求医生阅读医学出版物的每一偏文章是不可能的。麻醉医生没有读到这一篇文章并不构成医疗过失。在当今社会,医学文献数量之巨大以及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更使得人们跟踪其领域所有最新进展成为不可能。Mason和MacCall-Smith指出一个医生跟踪人类长期经验总结已经不再可能。(Law and Medical Ethics, 5thedn, 1999, Butterworths.)
6.不同的医学观点问题
在医学领域存在不同的观点完全是正常的。如果医生坚持了少数观点的做法,是不是就是医疗过失呢?在Maynard诉West Midlands RHA(1985)一案中,医生认为病人初步诊断结核,但是症状显示有可能是何杰金氏病,该病不及时治疗会致命。于是医生不等结核的测试报告出来马上进行了探索性的手术以明确病人是否存在何杰金氏病,但手术结果还是显示是结核。手术尽管进行顺利没有疏失,但是损伤了一根神经。病人起诉声称手术没有必要,进行手术是医疗过失。正如一个专业团体完全同意医生的医疗行为,上议院认为这不是医疗过失。Scarman爵士引用了President Clyde在Hunter诉Hanley(1955)的判词:“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领域,存在着观点差异的很大空间。一名医生仅仅由于其看法不同于其他专业人士的看法绝对不是过失。判断一个医生在诊疗方面存在过失的真正标准是他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失败,这种失败没有一个具有一般技术的医生以一般的注意会发生。”而在Bolitho诉City和Hackey HA(1992)一案中上诉法院的法官Dillon爵士指出,如果法院认为医学专业团体的观点属于‘Wednesbury不合理性’,即没有一个理性医生能支持的观点,那么法院将拒绝这个医学专业团体的看法。
7.新的治疗方法与医疗尝试
法律允许医护人员尝试新的医疗措施和新的药物,否则医学进步会止步。在认定某个新的医疗方法是否存在过失时,法院一定会考虑这几个方面:是不是现有的治疗方法已经失败;如果不尝试新的医疗方法将导致的后果是什么;以及尝试新的医疗方法的风险。在Clark诉Maclennan(1983)一案中,原告在生下一个小孩后不能再生育,通常的医疗方法均以失败告终。妇产科医生于是尝试了一种新的医疗方法但带给了原告永久不育。这种新的方法通常要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才能实施。但本案医生并没有等待这段时间的过去。这背离了一般的医疗做法,法院认定存在医疗过失。
8.误诊
由于许多疾病具有相同的症状,有时候疾病诊断上的错误本身并非一定是医疗过失,例如上述的Maynard诉West Midlands RHA(1985)案。但是,误诊可以构成医疗过失。评价医生医疗行为的标准是伯勒姆标准(Bolam test)即一个有能力医生在相似情形下将如何做,具体包括查阅病历记录、询问病人、身体检查,以及必要时做各种化验或者X线检查。在Wood诉Thurston(1951)一案中病人由他的朋友带到医院,当时病人处于沉醉状态,他的朋友告诉医生病人发现在移动的装卸车底下。医生检查了他的身体并处理了脸部的创伤后让病人坐出租车回了家。几个小时后,病人死亡。事后发现病人的多数肋骨和锁骨骨折,且肺部阻塞。医生抗辩病人就诊时的沉醉状态影响了病人的疼痛反应,他应该没有责任。法院认定医生有医疗过失,因为该疾病容易诊断只需要听诊即可。在Langley诉Campbell(1975),内科医生没有诊断出刚刚去过非洲的病人罹患疟疾,法院认定有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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