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责任的法律本质
无论是无因管理医疗行为还是合同医疗行为(不包括特殊合同下的医疗行为),作为医疗机构或者说医护人员的基本义务均是依照医疗法规、医疗规程、医疗常识并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为患者提供医疗帮助以期待患者的有效康复。值得指出的是,作为医疗目标,患者的有效康复并不是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的义务,医疗机构或者说医护人员不可能承诺疾病的痊愈。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能够承诺并且应当做到的是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依照医疗法规、医疗规程、医疗常识为患者提供医疗帮助。义务是责任的基础。如果医疗机构或者手医护人员未尽上述合理的医疗义务,那么其必然是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根据前面阐述的过失的判断标准原理,当医疗机构或者说医护人员未尽合理的医疗义务应当是已经构成过失,无须考虑医护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属于客观过失说的过失。因此,无论是基于无因管理医疗行为还是合同医疗行为(不包括特殊合同下的医疗行为),医疗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是过失,其法律本质是侵权责任。
(三)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的探讨
关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前面阐述了比较侵权法上多数国家采取客观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即把行为人的行为与一个假设的标准的行为进行比较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德国学者强调此为类型化的过失标准;英美法系以拟制的合理人(Reasonable man)作为判断模式。过失的客观化醇化了传统个人主义的过失责任,不再强调行为人道德的非难性,而着重于社会活动应有客观的规范准则。(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5页。)
那么,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采取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这需要从医疗行为的法律特征和医疗过失的法律本质说起。
医疗行为人道性和法定性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医疗过失拟采取客观标准。
医疗行为的人道性决定了医疗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伤害患者的问题,要不然,也就不是医疗行为了,而是通过医疗的形式来故意伤害或者说故意杀人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因此,医疗行为只存在医疗过失的问题,不存在医疗故意的问题。然而,医疗过失是否可以采取主观心理状态的分析来获取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方面,医护人员主观心理状态大部分不存在放任、严重疏忽、不注意等情形。如果这样,许多过失问题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采取主观过失标准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医疗行为的法定性本身了医疗行为的标准。作为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其医疗行为须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依照医疗法规、医疗规程、医疗常识来进行诊治。如前所述,这些医疗法规、医疗规程、医疗常识具有法的属性。因此,医疗行为的法定性本身提供了医疗行为的标准。这些标准当然是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作为抽象的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医疗过失,法律本质上属于侵权过失,它与其他过失所不同之处在于其发生领域是医疗专业领域。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以从事医疗行为作为其业务。因此,在本质上,医疗过失是一种业务过失,也可以说是职业过失。学术上,通常以医生的正当技术水准及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然而,医疗行为,经常受到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医生的注意能力并非同一。也因此,作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的客观化甚为必要。
笔者认为,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未尽以医护人员一般所具有的智慧和认识能力的专业注意义务,即应能注意而未尽注意。例如手术时将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显然是未能尽一般作为医师所应具备的注意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过失的判断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侵权法上,对过失采取的是“合理人注意义务”标准,即按照合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去确定有无过失。判断医疗过失的问题的就是医护人员在实施具体诊疗行为时是否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亦即是否采取了适当的医疗措施。医护人员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其承担的是作为专业人士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一般表现为医疗法规、医疗规程所规定的具体诊疗医疗行为的操作规定以及医疗界的医疗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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