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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客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行为人的行为如果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即为过错。所以客观过错说是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客观过错说又有违反义务说、行为标准说。普通法的过失概念采纳了“违反义务说”。普通法学者温菲尔德指出,普通法所称的过失,是指被告违反了某种法定的注意义务,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可见,温菲尔德所称的义务以“法定的注意”为内容。在Donoghue V. Stevenson一案中,法官阿特金认为,“人们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在合理的预见范围内因其作为和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此种义务应针对那些和我密切相关,并受我的行为直接影响的人。这种情况使我在打算从事有关的作为和不作为时,必须合理地考虑他们将会受到的影响。”此案成为普通法过失理论的基础渊源,形成著名的“阿特金公式”。同时,“违反义务说”也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德国民法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规者,负损害赔偿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法积极注重运用“良家父”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过失,并把过失作为违反了“良家父”应负的注意义务。(“良家父”是一个谨慎的、勤勉的人的别称。在古代罗马法,家父享有处理家族事务的全权,因而要求他具有比一般人更重的责任心。“良家父”的注意即为一个勤勉之人所应尽的注意,没有尽到此种注意即为过失。“良家父”标准对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认定过错标准影响很大,是过失判断客观过错说的罗马法渊源。)以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来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在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领域运用得越越广泛。(王利明:《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5页。)其次是行为标准说。行为标准说,笔者认为是注意义务的发展,即以某种标准化的注意义务来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良家父”提供了一种行为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过错是指未能像一个良家父,即一个细心的、谨慎的、顾及他人的人在同样的外部环境下行为。适用“良家父”标准最典型的国家是法国。按照法国法,“良家父”标准适用于任何人,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不管是智力健全的人还是心神丧失的人。过错应该抽象地说明,应该在通过与一个细心和谨慎的人的智力状态相比较中发现是否有过错。“良家父”标准适用弹性很大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德国法也采纳了客观标准,以同职业、同年龄的人的行为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德国法的做法兼顾了行为人的职业、年龄的特点,使客观标准在衡量过错时更为合理和准确,但是德国法采纳的是一般人的标准,对于行为的个人特点是不考虑的。普通法则采取了“合理人”的标准。这个标准基本上与“良家父”标准相当。普通法学者霍母斯指出:公共政策需要建立过失责任,但过失应以合理人的标准来判断。他认为“法律的标准是一般适用的标准。构成某特定行为内在性质的情绪、智能、教育等情状,层出不穷,因人而异,法律实难顾及。个人生活于社会,须有一定平均的行为,而在某种程度牺牲自己的特色,此对公益而言,诚属必要。某人生性急燥、笨手笨脚,常肇致意外而伤害邻人,在此情形,某天生的缺陷于天国审判中固然会被容忍,但此人就自己的行为对邻人而言,确会造成困扰,某邻人自得要求他人就自己的行为践行一定的标准,由社会众人所设立的法院应拒绝考虑加害者个人的误差。” (O.W.Holmes, The Common Law, pp107-110. 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对此,温菲尔德进一步指出,在适用合理人的标准时,必须了解合理人是否可以预见。因此,合理人标准包含一定的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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