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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措施

  此外,监狱利用罪犯作为主要劳动力而组织的企业与社会上按照公司法组成的企业之间从表面上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正当竞争,尽管监狱企业内部存在着诸多鲜为该系统之外的人士所难以想象的沉重得难以与社会进行竞争的因素。我们要了从贴息贷款到税收返还等这样或那样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完全依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监狱产品还在市场上流通,这是属于一种不平等的竞争,也难怪上至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至普通黎民百姓都对监狱生产收入不能完全养活自己感到不能理解。而且,从全社会的角度看,监狱生产靠各种优惠政策而搞得规模越大,占的市场份额越多,挤占社会企业的市场份额也越大,造成社会上的就业岗位越少,因为在过剩经济情况下,市场份额毕竟是有限的。社会上失业人员增多,也同样会从另外一个角度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加。
  从历史的角度了解监狱经济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后,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极度困难,因此我国所设立的监狱,经费开支主要靠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收益维持,并持续了计划经济时代全过程。
  从监狱经济发展的过程看,监狱经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监狱事业的发展,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经济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和监狱劳教工作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不断发生调整、变化。
  计划经济时期监狱经济的运行轨迹,使人们渐渐形成这样一个概念,即:“监狱经济,是指我国监狱组织的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应该承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个定义不无道理,也曾对我国监狱事业的发展产生过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众对监狱的职能体现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如果仍固守这一概念,显然已经过时。客观地说,我国的监狱经济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监狱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监狱企业”。一般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一般企业应同时具备五个条件:即生产经营上的独立性;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并具有自主支配、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某种形式的组织机构;具有法人地位。而“监狱企业”与一般企业有共性,但又有特殊性:一是劳动力主体是不具有人身自由的罪犯和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监狱人民警察;二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目标是社会效益最大;三是生产经营决策要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来进行,没有独立性;四是收入分配除纳税外全部用于改造罪犯。劳动力主体的特殊性是它区别于一般企业最本质的东西。因为“监狱企业”不是一般企业,就不能完全套用一般企业的运行规则,只能结合监狱生产经营的实际,借鉴现代企业制度中可以为“监狱企业”所用的内容,即分清权责、科学管理,而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总之,监狱生产作为改造罪犯手段的载体,既承担着改造罪犯的责任,又承担着一定的经济任务。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对罪犯进行改造,罪犯在参加劳动过程中改造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学习劳动技能、成为守法公民。这一改造罪犯的过程都是以监狱生产为载体进行的,或者说如果没有监狱生产的存在,劳动改造这一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难以充分运用。
  新中国的监狱生产及逐渐形成“监企合一”的监狱体制在较长时期内一直发展的比较顺利,监狱在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上取得的上述成就,虽然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监狱工作方针的指引、监狱人民警察的努力等方面是分不开的,但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为监狱生产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适宜的条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狱生产自身存在的一些特点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对企业生产的要求相适应。监狱生产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产、供、销由国家负责,监狱主要负责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并可以集中精力去进行改造罪犯的工作。同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商品生产一直处于短缺状态。监狱生产所进行的生产项目,无论是属于哪一个行业,都不存在市场饱和问题,尤其是监狱生产中的原料产品、初级产品都属于社会上严重短缺的产品。监狱生产的一些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并能自我积累进行发展。“监企合一”的监狱体制尽管也曾出现过个别单位“重生产、轻改造”的现象,但是,从总体上看,“监企合一”的监狱管理体制有利于监狱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监狱生产及“监企合一”的监狱管理体制逐渐显现出诸多不适应之处。
  四、当前我国监狱经济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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