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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犯罪构成

  
【注释】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事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页;另见陈兴良主编:《罪名指南(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4页;另见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493页;刘家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2页。
参见陈兴良主编:《新旧刑法比较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6页;另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11页;另见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7页;另见张菁:《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载《法学》2006年第3期。
李希惠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另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页。
参见曹子丹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参见王作富著:《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4页;另见赵秉志主编:《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页。
参见张彤:《论聚众斗殴罪》,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公共秩序”是个高度抽象的词语,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鉴于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对于本罪的认定影响并不大,本文无意展开讨论。关于“公共秩序”概念内涵的详细讨论,可以参见赵秉志、刘志伟:《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基本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另见林皎:《聚众斗殴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第5页;另见柯武松:《论聚众斗殴罪》,武汉大学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第4页。
参见林皎:《聚众斗殴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第6页;另见柯武松:《论聚众斗殴罪》,武汉大学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第3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另外,按照该书第109页的观点,刑法上的法意是指由刑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参见林皎:《聚众斗殴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第8页。
参见党进:《聚众斗殴罪:理论与实践探讨》,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第15-17页。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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