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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从地名商业标志化视角加以思考

  地名商业标志化有助于具有人文和自然资源优势的地区的某些产品或服务进行商品化、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和腾飞。地名商业标志化可以借势提高商品的声誉。这是因为地名所承载的人文或自然因素所拥有的盛名和美誉度对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商誉能够起到提升和放大的作用。例如,河南红旗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来生产“唐古井”牌白酒,产量有限,销路一直不畅。自从注册了“红旗渠”商标后,水还是那口几千年的唐古井水,不同的是“红旗渠”牌系列白酒一面市,马上市场火爆,成为抢手货。“红旗渠”商机无限,在市场上得到了验证。该公司于1998年又投资1100万元搞技改革新上了两条生产线,精工酿造,精益求精,年产量由原来的2000吨提高到5000多吨,1999年产值达到1亿元,产品远销河南、河北、山西、陕西等地。安阳卷烟厂原来是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1994年累计亏损超过1.3亿元。1996年安阳卷烟厂注册了“红旗渠”牌商标,推出“红旗渠”高中低档香烟,很快占领了市场。1998年实现利润4.8亿元,一举夺得河南省烟草行业外销产量、产销量增长幅度,效益综合评价指数3个全省第一。“红旗渠”牌商标不仅使安阳卷烟厂起死回生,而且成为一家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地名商业标志化能够体现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和消费观念。一个含有沉淀着厚重历史文化的地名商业标志,往往能够引起人们对历史人物故事的追忆,对传统文化的遐想;而一个含有代表优美自然景观的地名商业标志则又会诱发人们喜爱清新纯净的天然环境,向往风景秀丽山川的情趣,唤醒向自然回归的生活方式。位于浙江湖州城东33公里处的南浔是有着750年历史的江南水乡古镇,1991年被公布为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2003年,浙江省以江南水乡古镇(南浔、乌镇、西塘三镇)向国家文物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003年当地政府与上海博大投资有限公司为了联合开发南浔,以“南浔”为商号分别成立了,“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浔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南浔博大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借南浔的声誉招商引资,完成开发。消费者对商业标志所传递的文化和自然方面的信息,如果产生价值观念上的强烈认同感,就会在感情上接受商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加上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皆为上乘,必定会在营销方面大获成功。例如,一家酒楼将其商号命名为“都江宴”尽管与“都江堰”存在一字之差,但仍然会使消费者联想到秦朝的李冰父子治水的故事,凝聚着秦朝劳动人民聪明才智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举世闻名,至今仍然造福于后代。另外,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社会经济环境下,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其核心已转向知识和技术的竞争,国际社会及其成员已普遍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保护。因此,对我国已有的享誉中外的名优产品进行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开发,先在国内纳入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进而寻求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法律保护,是我国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和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必由之路。
  二、公共物品私权化:地名商业标志化的法律性质透视
  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物品。按照公共物品在使用或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排他的性质以及是否可以市场化,又可以将其分为三类:(1)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2)非竞争、可排他、可市场化的公共物品;(3)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产权。纯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也就是说,一旦提供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并且增加一名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纯公共物品还具有消费和使用的非排他性和无偿性,即一个人无须支付该物品的价格,也能够来享受这个物品。空气、阳光、路灯、市内道路等均属于这个意义的公共物品。它完全不同于私人物品,一个人消费了这个物品,他人就无法消费了,则是私人物品的典型品格。私人物品则因购买者支付了价格就取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轻易地排除他人消费该物品。非竞争、可排他、可市场化的公共物品,如城区外的道路和桥梁这些设施除了政府出资修建外,完全可以由私人投资提供。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产权,主要指水、土地、矿产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显然,地名资源属于第一类所指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地名的功能上不但能够标识自然地理实体,确定人的住所、籍贯,辩别人们运动的方位,而且是传承人类活动、文明和自然变迁信息的符号。任何人都可以无须他人许可,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在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艺术创作和发明创造等活动中使用地名,将利己的活动及事物特定化。由此可见,地名本身属于公权的范畴,地理区域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地名的使用、变更、废止和保护是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纵向法律关系。国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地名实行管理和监督,任何人在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均可以依法无偿地使用地名,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预,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将其变成私产居为已有。地名作为一项公权,政府主管部门不得放弃其权利的行使,亦不得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
  地名商业标志化开发实质上是将公共物品的某些要素变为私人物品,是公共资源的私有化。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公权私权化。地名作为一项公权不可能直接变为私权,它是通过将地名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联系起来,在特定商业领域才能成为私权。地名私权化不可能出现在非商业性的领域,也不可能出现在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领域。地名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私权化以后,并不影响该地名在公共领域作为公权利的完整性。地名一旦成为商号、商标、原产地名称、域名的组成部分,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登记注册就会成为一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民法规制的私权范畴。拥有地名商号、商标的商事主体对这些商业标志享有专有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具有支配、排他和可转让等项权利内容。权利人自己在商事活动和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可以使用该项标志;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则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根据需要还可以依法转让地名商号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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