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从地名商业标志化视角加以思考
郭富青;孙昊亮
【摘要】我国是历史悠久,地大物博的文明古国,地名凝结着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具有巨大的商业开发价值。地名商业标志化实质上是将公共物品的某些要素变为私人物品,是公共资源的私有化,公权的私权化。这有助于创造商机,开拓市场,实现生产的专业化、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增强我国商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实力。但是,地名资源的商业开发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有秩序、公平地进行,才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生产经营环境。
【关键词】地名;资源;开发;商业标志;法律秩序
【全文】
对我国地名所蕴含和承载的丰富的人文和自然资源进行商业开发和利用,有助于借势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创造无限的商机,实现地方经济的专业化、产业化,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商品和服务市场占有份额,增强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优势。然而,地名资源的商业化开发必须依法有秩序地进行,才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生产经营环境。否则,不但无法保持我国具有地方特色和采用精湛传统工艺生产的产品的优良品质和信誉,而且会因无须的恶性竞争,使其优势和商誉丧失殆尽,毁于一旦。
一、地缘性资源:地名商业标志化开发的可行性及价值取向
中国是享誉世界的文明古国,地大物博,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有无数的名胜古迹和自然景观。数千年的人物风华,江山万里,风景如画,气象万千。我国地形多样,高原、山地、丘陵、山脉、峡谷、平原、草原、沙漠,江河湖海、岛屿等各种地形地貌几乎应有尽有。高原巍峨,山脉雄伟,草原与平原广袤无垠、江河奔流,岛屿星罗棋布。我国气候复杂多样,整个领域横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区域,青藏高原则属于典型高山型气候。多样复杂的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的有机结合,天造神赐,化育万物,生长出数不胜数的动植物和矿产资源,其中众多的物产是具有我国独特的地理和自然环境特色的特产。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56个民族在长期的文化融合过程中共同创造历史,风起云涌,无数英雄豪杰、文人才子、科学家和普通百姓用他们的聪明才智、辛勤劳动和汗水演绎着灿烂和悲壮的历史画卷,创造出指南针、造纸、火药和活字印刷,享誉中外的四大发明,留传下大量的典籍、文学和艺术作品,可歌可泣的民间故事、传说和神奇的传统工艺等等。悠久的历史,高度的文明,深厚的文化积淀,这一切都以一定的地理区域为依托,通过地名这一载体世代相传。人文地理学家认为,自然和历史这两个因素以土地为载体或中介永远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人类社会的基础[1]。我国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景观有:故宫、颐和园、天坛、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万里长城、敦煌莫高窟、秦始皇陵、黄山、武陵源、黄龙寺、九寨沟、峨眉山、乐山大佛、承德避暑山庄和周围寺庙、布达拉宫、泰山、孔府、孔庙、孔林、武当山古建筑群、庐山、苏州园林、平遥古城、丽江古城、大足石刻、武夷山、青城山、都江堰、龙门石窟、明清皇家陵寝、安徽古村落。由此可见,我国是世界上文化和自然资源极其丰富的国家之一,地名所承载和蕴涵的人文与自然资源,有着巨大的和无限的商业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商家的睿智和创造力一旦将这些地缘人文与自然资源纳入商业开发,必然会唤醒无限的商机。另外,我国有无数享誉中外的特产不仅历史悠久,而是与特定地理的人文和自然因素密不可分。例如,景德镇瓷器、杭州丝绸、山西陈醋、龙井茶、金华火腿、贵州茅台酒等等不胜枚举。这些特产不但物有所值,为世人喜爱和称道,而且它的声誉或商誉蕴涵着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只有通过商业标记专有权的法律形式,加以特殊的保护,才能确保这些特产永续存在,带给人们无穷的福祉。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在所有的生产要素中除了资本、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外,更加凸显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性。人们的消费观念的类型已由以食裹腹的温饱型消费发展到高层次的文化和精神享受。消费者更加讲究消费的文化品味和情趣,吃、穿、住、行崇尚回归自然,追求丰富的人文内涵。发展经济必须与文化结合,所谓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便是最好的写照。有着优越的自然条件和深厚文化积淀的地区,要把这种文化和自然的因素变为经济发展的优势,就必须以地名为介质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人文和自然资源。中国CI设计创始人贺慈华先生曾说过:“创造甚至发明物质产品是伟大的,但创造品牌和发明某些概念而创造市场,比创造物质更伟大。”[2] 将地名通过精心设计,充分发掘凝结、蕴涵其中的人文和自然因素,获得含有地名的商业标志的专在权,并以此开拓市场,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必将创造无限商机和丰厚的利润。
地名可以设计、开发成为商号、商标、原产地名称、域名、徽标和其他商务、文体活动的标志。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标志都允许含有地理名称。法律对地名商业标志化往往作出相应的限制。我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
14条规定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19条规定:“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我国《
商标法》第
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尽管地名纳入商业标志成为其组成部分受法律限制,但是,法律为地名商业标志化,进行商业开发和利用仍然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其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公司、企业的商号和商标,例如,共和、富平、宝鸡、互助、清水、恩施、河源等既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又有其他含义。其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名称可以作为商业标志及其构成部分而使用。其三,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企业名称全称的组成部分。其四,原产地名称必须是一个真实的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依据
商标法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其五,地名的外延十分宽泛,它包括:(1)行政区划的名称,包括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2)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泊等名称;(3)居民地,包括自然村屯、城镇的街、路、巷名称和门牌号码;(4)名胜古迹、纪念地的等名称;(5)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和其他大型人工建筑等名称[3]。以上地名除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作为商号和普通商标受法律限制外,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名胜古迹、纪念地名称和其他地名纳入商业标志并没有任何障碍。其六,由于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在历史演化和民族的融合过程中,地名的变更出现层化现象[4],当今使用的地名往往有别名,追溯其历史通常则有多个曾用地名和古地名。例如,西安,唐代称为长安;宝鸡秦代、汉代时称谓陈仓;开封,宋朝时称谓汴梁;然而,这些别名和曾用地名和古地名本身就是传播人文历史的工具和载体,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标记化开发价值。